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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对黄焕海死亡时距其最后进餐的时间进行推断,即可揭穿本案的所有谎言!
作者:杨金柱 文章来源:博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1/1 0:22:57

    ----杨金柱对裴日红等故意伤害(致死)案控方证据系列质证意见之三

    2011年4月16日,北海市公安局物证检定所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11]044号

法医学尸体补充检验意见书载明:为审案需要,局领导决定对死者黄焕海进行复检。复检时,北海市公安局派出法医韦义辉、王攀、罗镇,痕检照相技术员李立新、文道堽,会同广西公安厅刑侦总队法医专家朱少健(主任法医师)、北海市检察院技术科科长邓安红、法医陈忠善(主检法医师)一起进行。

     本次复检的时间是2011年04月16日10时到2011年04月16日12时30分。检验地点在北海市公安局尸体解剖室。复检的鉴定要求是:在原检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弄清死者黄焕海的躯干和四肢是否存在骨折或被击打等问题。

    本次复检的“胸腹部解剖”载明:“沿胸部剪开缝线暴露胸腹腔见胸腹腔器高度腐败,剪开胃组织见胃内容排空,十二指肠内排空,余检查未见损伤异常。”

    2011年5月20日,北海市公安局物证检定所出具了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11]044“2009.11.19”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浅海环境中的尸体自行浮出海面的时间一般为死后3天;当尸体开始浮出海面时,其皮肤与活体批复的色质相近,但在对黄焕海进行第一次尸检时,裸露部分的肢体皮肤已经开始发黑,腹部已出现腐败静脉网,整个尸体呈高度腐败,双手双足皮肤膨胀、皱缩、变白。说明该尸体浮出海面后,暴露在空气中已有2至3天时间。由此推断死者黄焕海的死亡时间距第一次尸检时间(2009年11月19日上午10时)为6天左右。”

     如果北海公安局法医对黄焕海死亡时间的推断属实,即黄焕海的尸体在北海市渔轮厂码头海面漂浮了2至3天时间。2009年11月19日上午发现黄焕海的尸体离岸边只有30米远,岸上的人肉眼所见,北海市渔轮厂码头船来船往,怎么会出现2至3天时间没有发现黄焕海尸体的情况?

 

     本案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关键事实,即根据黄焕海“胃、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全排空”的情况来对黄焕海死亡时距其最后进餐的时间进行推断,从而确定黄焕海的准确死亡时间。

     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11]044号“2009.11.19”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载明:“尸解检验时见死者胃、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全排空。因尸体已高度腐败,胃和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受腐败气体的挤压,影响到胃和十二指肠的自然排空状况,因此该尸体的胃和十二指肠内容物的排空状况,不能作为死者死亡时距其最后进餐的时间推断。”这一段话是北海法医和北海公安检察联手制造假案的铁证!

 

      本案有以下四个客观事实是确定的:

      第一,确定了黄焕海最后进餐的时间: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左右

      与黄焕海当时一起吃宵夜的黄祖润2009年11月15日下午3时在北海市西街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证实:“2009年11月14日晚凌晨1时40分许,我和黄焕海、阿宝(陈溢瑞)去三中路张妹大排挡吃完宵夜后,我们三个就搭摩托车到前进路找旅社开房睡觉。”2011年8月8日,黄祖润在北海市检察院的询问笔录中再一次证实:当晚吃完宵夜后的时间“大概是凌晨一点四十至五十分”。

      与黄焕海当时一起吃宵夜的陈溢瑞2009年11月17日日上午10时在北海市西街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证实:“2009年11月14日晚12时许,我和黄祖润、黄焕海在三中路张妹大排挡喝酒吃宵夜。大概到了02时许,我们吃饱后就想去前进路的旅社开房睡觉。”

    陈溢瑞2009年11月19日13时在北海市西街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再一次证实:“2009年11月14日晚23时许,黄祖润请大家同乡到三中路张妹大排挡喝酒吃宵夜。喝酒一直到凌晨2时许,大家吃饱,我和黄焕海也喝不少酒。”

    黄祖润和陈溢瑞的上述证言证实:黄焕海当晚吃了两个小时的宵夜,喝了不少酒,也吃饱了。这一事实已经不能更改。

 

     第二,确定了黄焕海死亡和抛尸入海的时间:2009年11月14日凌晨3时以前

   北海市检察院的四份起诉书都认定黄焕海是2009年11月14日凌晨3时前在水产码头被裴金德等五名被告人拳打脚踢致死后抛尸入海。无论北海市检察院再变更多少次起诉书,这一事实也已经不能更改。

 

     第三,确定了黄焕海的口腔和食道内没有“死后呕吐”的残留物的事实。

   北海市公安局物证检定所2011年4月16日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11]044号法医学尸体补充检验意见书没有载明焕海的口腔和食道内存在“死后呕吐”的残留物。无论北海公安局法医对黄焕海尸体进行多少次补充鉴定,都不能改变这一客观事实。因为黄焕海的尸体还在。

 

    第四,确定了黄焕海“胃内容排空,十二指肠内排空”的事实

   黄焕海“胃内容排空,十二指肠内排空记载于北海市公安局物证检定所2011年4月16日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11]044号法医学尸体补充检验意见书,白纸黑字,不容更改!何况黄焕海的尸体还在,北海公安法医总不可能再给黄焕海的胃和十二指肠放一些东西进去。

     

     确定了以上四个客观事实以后,杨金柱在此告诉网友们一个全世界法医通用的一个鉴定标准:胃内容物排空的时间需要四个小时,十二指肠内容物排空的时间需要六个小时。这是人的生理规律,任何人不能改变!全世界的法医都知道这一点。因为全世界的法医学教材都对此有明确说明。

 

    杨金柱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北海公安检察和法医看了杨金柱的这篇博客以后,也许又会去找几个证人证实,黄焕海当晚喝酒喝醉了,所吃的东西全部吐掉了,故胃里面全部排空了。杨金柱在此奉劝北海公安检察和法医不要去打这个主意。因为呕吐是不可能把十二指肠内容物排空的!这也是人的生理规律,北海公安检察和法医即使有通天的本事也不能改变人的这一生理规律!

  

    杨金柱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北海检察院的四份起诉书都认定裴金德等五名被告人在2009年11月14日凌晨3时前在水产码头打死黄焕海以后即抛尸入海,这就堵了北海检察院的一条后路。因为人的大脑因颅底骨折形成重度颅脑损伤后不一定立即死亡,可以形成重度昏迷或者变成植物人,在这种状态下,人的消化功能仍然存在,即人在昏迷状态下是可以将胃内和十二指肠内容物排空的。但本案则完全排除了这种可能。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由此判定死者黄焕海系头部受到巨大作用力作用致颅底骨折、脑干周围出血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尸体为死后入水。”

   

     通过上述已经确定的四个不可改变的客观事实和杨金柱的两个特别说明,我们可以认定:十二指肠内容物排空,说明黄焕海的死亡时间最早在2009年11月14日早晨8时左右。这一客观事实是北海公安法医用“瞒天过海”的鉴定结论改变不了的、也是北海检察用风衣作为物证改变不了的、更是北海检察用裴金德等人的认罪供述以及吴富劳次等证人的证言改变不了的!

 

     黄焕海到底是在距离最后一餐(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什么时间死亡的,还需要进行补充鉴定。由于北海公安的两次鉴定和广西公安厅的一次鉴定都没有解剖黄焕海的大肠和直肠,故需要解剖黄焕海的大肠和直肠。如果黄焕海的大肠和直肠都已经排空,根据人的生理规律和全世界通用的尸体鉴定标准,则说明黄焕海的死亡时间最早在2009年11月15日凌晨2时左右。

 

     通过以上分析, 足以认定北海市公安局物证检定所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11]044号法医学尸体补充检验意见书和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11]044“2009.11.19”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使用“瞒天过海”的手法,故意不去查清黄焕海的死亡时间。该两份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证据使用。本案真相大白以后,应该追究相关鉴定人员的责任!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物证检定所法医学尸体补充检验意见书
                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11]044号
     一、绪 
    (一)委托单位:北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城北责任区大队
    (二)委托时间: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三)检验对象:姓名:黄焕海,男,汉族,1992年8月16日生,家住合浦县西场卸江村委会下卸村十四队13号。
    (四)简要案情:2009年11月19日10时许,有群众在北海市渔轮厂码头海面发现一具男尸(经家属辨认死者为黄焕海,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家住北海市合浦县西场镇卸江村委会下卸江村十四队13号)。第一次尸体检验时间:2009年11月19日;为审案需要,局领导决定对死者黄焕海进行复检。复检时,北海市公安局派出法医韦义辉、王攀、罗镇,痕检照相技术员李立新、文道堽,会同广西公安厅刑侦总队法医专家朱少健(主任法医师)、北海市检察院技术科科长邓安红、法医陈忠善(主检法医师)一起进行。
   (五)鉴定要求:在原检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弄清死者黄焕海的躯干和四肢是否存在骨折或被击打等问题。
   (六)检验时间:复检时间2011年04月16日10时到2011年04月16日12时30分。
   (七)检验地点:北海市公安局尸体解剖室。
 
     二、检  验:
    1、衣着情况:
    全身衣着均未见锐器损伤。
    2、解剖检验
    胸腹部解剖:沿胸部剪开缝线暴露胸腹腔见胸腹腔器高度腐败,剪开胃组织见胃内容排空,十二指肠内排空,余检查未见损伤异常。
    躯干背部:纵向逐层分离皮肤、肌肉组织,见腰骶部肌肉组织出血,余检查未见异常。
    四肢及会阴部:纵向逐层分离皮肤、肌肉组织,见右肩部深层肌肉组织出血,右膝部、右腘窝皮下见片状出血,余检查未见异常。
 
     三、分析说明
     根据尸体复查所见,死者躯干、四肢未检见骨折损伤异常,仅有腰骶部肌肉、右肩部肌肉组织出血、右膝部和右腘窝皮下出血,可以确认死者的腰骶部、右肩部、和右腘部生前有钝性暴力损伤史,但上述的损伤,均不属致命伤。死者全身衣着及尸体检验均未检见锐器损伤创口,可排除死者有锐器伤。
  
     四、补充检验意见
     死者黄焕海的腰骶部、右肩部、右膝部和右腘窝生前有钝性暴力损伤史。
 
                                          法医学鉴定人:北海市公安局
                                          主检法医师:韦义辉
                                          主检法医师:王  攀 

                                          法  医  师:罗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黄焕海的尸体复查检验照片1份 
 
 
      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11]044号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2009.11.19”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
   

    2009年11月19日上午10时,有一群众在北海市渔轮厂码头海面发现一具尸体(经家辨认死者为黄焕海,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家住北海市合浦县西场镇卸江村委会下卸江村十四队13号)。办案单位为审案需要,要求法医根据法医学知识对死者的死亡时间作出推断。根据案发当时北海地区季节的气温、浅海环境中的尸体自行浮出海面的时间,再结合死者尸体的腐败程度,特作出以下推断:
    1、死者黄焕海的尸体被发现时,尸体已经浮出海面,根据案发当时北海地区季节温度(2009年11月14日的气温:多云转阴,温度:21℃;傍晚有强冷空气。北海地区气温急速下降。15日:小雨,温度:13℃—17℃;16日:小雨,温度:11℃—13℃;17日:多云间阴,温度:8℃—11℃;18日:多云,温度:7℃—14℃;19日:多云,温度:9℃—15℃),浅海环境中的尸体自行浮出海面的时间一般为死后3天;当尸体开始浮出海面时,其皮肤与活体批复的色质相近,但在对黄焕海进行第一次尸检时,裸露部分的肢体皮肤已经开始发黑,腹部已出现腐败静脉网,整个尸体呈高度腐败,双手双足皮肤膨胀、皱缩、变白。说明该尸体浮出海面后,暴露在空气中已有2至3天时间。由此推断死者黄换海的死亡时间距第一次尸检时间(2009年11月19日上午10时)为6天左右。
    2、尸解检验时见死者胃、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全排空。因尸体已高度腐败,胃和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受腐败气体的挤压,影响到胃和十二指肠的自然排空状况,因此该尸体的胃和十二指肠内容物的排空状况,不能作为死者死亡时距其最后进餐的时间推断。
 
                                         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技术大队
                                           主检法医师:韦义辉、王攀
                                                                                                                             2011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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