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李修蛟

您现在的位置: 李修蛟律师网 >> 刑事法律 >> 精彩辩辞 >> 正文

[广州刑事律师] 陈有西:关于黎猛口供违法证据排除的八点意见
作者:陈有西 文章来源:陈有西学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6/18 23:23:25

本文地址: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147b3043-95bc-4824-9f02-9bf0010d25e7&itemID=c93b96fa-a15a-4bf5-85b0-a07401411791&user=10420

    黎猛的口供中,要进行违法证据排除的,同我的当事人相关的焦点是有没有承认过黑社会。其实这个问题本不必要逼取口供,是不是黑社会都有客观标准,不是光自被告是言承认.但是显然办案机关将获得口供当成要点了。

    检察机关针对违法证据排除,显然作了认真准备,但是方法都是非常糟糕的虚为应对。目前全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中的应对方法和漏洞都出现了。

1)没有录像问题。有的。重庆和全国,打黑案都要有录像证据。公安机关不敢出示,其实已经证明了真相。

2)看守所没有狱医进行入监检查的《说明》问题。公安部《看守所条例》、《看守所验收规范》明确规定,每个看守所都必须配备一到两名狱医,否则通不过验收。因此公安出这样的书面说明也是一种伪证行为。

3)法定地点问题。《刑诉法》规定拘留24小时必须送法定场所羁押。本案中提出监外进行审讯普遍存在。黎猛两次,黎庆洪五次。地点都在公安局的审讯室,脱离看守所的目的,是为刑讯提供方便。

4)伪造提审理由。“指认”。所有的提出来都是通宵审讯和刑讯,没有一次真正在“指认现场”。直接伪造办案文书。

5)违法提人。登记单上隐名提人。黎猛的关押代号445。提出审到清晨二时才回监。可以审查审讯笔录和提审单时间。检察证据:看守所交班记录中“445号外出未归,13日2时(凌晨两点)回所”。

6)有罪推定,逼黎猛承认黑社会成员。13岁初中生就参加黑社会。2000年13岁指控他参加摆平事端。也口供也认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初三学生,持有猎枪五个月,2004年7月发生的事,2008年9月22日,贵阳市检审查后,决定不起诉结案。为了打他父子“黑社会”旧事重提,逼他承认犯罪。

7)依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被指控违法审讯的办案人员,应当到庭说明情况。按《刑诉解释》141条,应当出庭作证。无录像又无人出庭,违法证据排除只能是形式。

8)被告在笔录上签字,并不能证明没有刑讯逼供发生。逻辑上错了。这种签字恰是违法之果,不能证明无违法。

   因此,控方的方法:一是帮助公安隐瞒违法证据;二是让公安自证无违法;三是检察机关帮助公安补漏。(审讯笔录中警察代签字的说明,没有入监体检的说明,提审单中回押无签字的说明,都是随心所欲地帮助公安解脱责任,故意视而不见。)都为了对付违法证据排除作了针对性的补救。

   因此,这些事实,得不出没有违法的结论,相反证明了大量的违法办案、漏洞很多的事实。综合判断,可信的反而是被告的当庭指控,而不是警察的说法。违法取证已经有足够证据证明。应当依法排除。黎猛的所有黑社会的承认都是无效口供。

原文链接:陈有西:关于黎猛口供违法证据排除的八点意见
    声明:[广州刑事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刑事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的[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国内知名的一线刑辩律师,旨在为您提供专业、超值的刑事法律服务。找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了解更多[广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上“[广州刑事律师]”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热门专题
     
    焦点图文

    “广州老检辩队”——全是检察官出身的
    “广州老检辩队”,都是资深检察官出身的律师,专业精,经验足,够水准!我们非常自豪你向大家介绍,一支资深的检察官出身的专业刑事律师团,广州老检辩队。01 李修蛟律师李修蛟律师是团……

    拆除合肥司法违建 ——斯伟江律师关于吕
     这是个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利诱,做假笔录等方式诬陷律师的假案,包公故里,明目张胆制造冤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经过长达六天……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本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defense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法律顾问: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李修蛟律师 电话微信同号:13719073458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邮编:510620
    请使用962*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广州刑事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