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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隐瞒境外存款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6 16:37:38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于个人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而隐瞒不报,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应申报境外存款而隐瞒不报,且境外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至于数额较大的的标准,可以参照前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办理,即隐瞒境外存款案件,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的主体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不是故意隐瞒不报,而是由于客观原因或由于对国家的申报制度不了解而未能申报,则不能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395条第2款的规定,犯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原文链接:隐瞒境外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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