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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 | 王成忠案二审辩护词(徐昕、肖之娥)
作者:徐昕、肖…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5/2 14:41:51

审判决将此事实径行认定为王成忠应当调查而没有调查的事实,毫无根据,严重违法。

4、本案买卖关系是否成立

该问题是本案争议焦点。一审认为王成忠对此问题应当调查而没有调查,是颠倒黑白。有充分证据证明,民事案件二审中,王成忠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民事案件二审判决书,王成忠询问李国辉、吴迪的笔录(卷3第65-67页),王成忠询问郭永贵的笔录(卷3第68-70页),民事案件二审庭审笔录(卷3第77-84页),合议庭评议笔录(卷3第100-101页),这些客观证据均能证明,王成忠对买卖关系是否成立进行了认真审理。而且,一、二审认定买卖关系成立,完全正确。二审检察员认为应当认定买卖关系不成立的意见,在当时的证据条件下,毫无道理。

(三)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一审认定错误

5、对郭长兴的陈述、上诉理由及李国辉的陈述内容不采纳,未能作出评判

第一,这一事实,起诉书没有指控,公诉人讯问虽有所涉及,但辩论阶段,并没有就此发表公诉意见。

第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成忠应当采纳郭长兴的陈述、上诉理由及李国辉的陈述,不采纳是正确的。

第三,二审判决对不予采纳进行了评判。郭长兴的三点上诉理由:一审追加第三人错误,程序违法;郭长兴与郭永贵是代卖法律关系,不采信60万的协议没有法律依据;如果认定是买卖关系,应当认定60万协议。三个上诉理由,二审判决明确记载,并进行了评判,后两个上诉理由,是民事案件争议焦点,二审进行了审理,最终没有认定。郭长兴的陈述明显不真实,不应采信。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李国辉所言600万协议是假的,没有证据佐证,不能认定,更何况有协议、林权证已过户的客观证据。

第四,该问题明显是法律文书的论理部分,也是因人而异的理解、能力、水平问题,不因此构成犯罪。

6、对李笑岩单方即“转让”协议为“买卖”合同的证言予以采纳,未能充分论理评判

第一,这一事实,起诉书没有明确指控,庭审中也未进行调查。

第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成忠不应当采纳李笑岩的证言。

第三,民事案件中,李笑岩的证言既有对签订协议过程的陈述,也有主观判断,并非全部采纳。其证言对事实陈述的部分,因有三份书面协议证明,其证言起到加强证明的作用,应予采信。其证言中判断性部分,即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不应采信。一、二审判决最终认定合同成立有效,并非仅凭李笑岩的证言,而是根据三份合同、林权证等多个客观证据形成的证据链综合认定。

第四,对此证言如何采纳,采纳哪一部分,是判决书论理部分,也是因人而异的理解、能力、水平问题,不因此构成犯罪。

(四)违背事实和法律,一审认定错误

7、故意违背买卖关系不成立的事实

第一,该事实并非指控的犯罪事实,一审没有对此进行调查。

第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成忠故意违背这一事实。相反,本案买卖关系即林地林权转让关系,明显是成立的。

8、王成忠推断60万元转让价过低,而采纳600万元转让价,如何推断600万转让价不高,其推断明显违反自由心证制度

第一,自由心证原则,指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理性和良心,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最终形成内心确信。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成忠采纳600万转让价,违背了自由心证制度,更不存在一审判决认定的“明显违反”。一审庭审中,王成忠明确描述了自由心证的过程,合情合理,该案只能采纳600万转让价的协议。一审判决认定该事实毫无根据。

第二,自由心证,当然不是随意判断,而是法官根据理性人的公共知识标准进行的判断,要受理性、良心、法律人群体、理性人的公共知识的约束。换言之,合同价款是60万还是600万,并非王成忠个人说了算;同样,也不是一审刑事法官说了算,而是由人们的理性进行判断的。1150亩林地,20年林权,价值60万,每亩每年26元,对比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价格,确实过低,违反理性人的共识。

(五)一审查明的民事案件相关的其他3个事实,均无需调查

1、涉案林地的真实所有权人,无需调查

一审判决认定“金宝华、李笑岩(系夫妻关系)购买涉案林地(价格人民50万元),该林地以郭永贵(金宝华姨夫)名义备案登记。”该认定明显违背《物权法》《森林法》《合同法》的规定。

林权包括林木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属不动产物权,应以行政机关颁发的林权证注明的权利人为所有人,发生权利人变更的,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方发生变更的效力。这是物权法定和物权登记公示的基本要求。涉案林地并不因为是金宝华、李笑岩出钱,他们就取得了物权,只是二人与林权登记的郭永贵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林权证登记在郭永贵名下,该登记具有对世性,也不因金宝华夫妻与郭永贵均认可实际权利人为金宝华夫妻而发生权利人的变化,若双方发生争议,可依民事诉讼程序确权解决。这正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金宝华夫妻没有提出确权诉讼,也没有进行异议登记,对此林权登记在郭永贵名下不提出任何异议,这也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人家愿意登记在谁名下,谁管得着?王成忠没有任何理由、也毫无必要去调查涉案林权的实际权利人。只要林权证登记在郭永贵名下,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林地的权利人是郭永贵,就没有错。

2、李笑岩与郭长兴的欠款问题,民事案件中无法、也不应调查和审理

一审判决认定,李笑岩、郭长兴、李国辉三人于2010年至2014年有经济往来,李笑岩欠郭长兴130万元,通过李国辉担保,郭长兴又借李笑岩50万元及8万元过户费,共计188万元。郭长兴在民事诉讼中也提供李笑岩欠188万元的欠据。但这些事实,民事案件无法审理,也不应该调查和审理。

民事案件只审理郭永贵与郭长兴之间的合同纠纷,至于李笑岩与郭长兴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审理范围,郭永贵与郭长兴是否还有其他纠纷,也不属审理范围。这是合同相对性决定的。且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反诉或诉的合并主张,依法也不应予受理。退一万步,如郭长兴认为李笑岩欠其188万元,可另行主张权利,其权利不受到任何损害。

3、根据司法解释,本案不符合依职权或依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4条规定的依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包括: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96条规定的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情形包括: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涉及身份关系的;3、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本案中,尽管最初王成忠怀疑60万元协议有逃税嫌疑,但后来在得知并不需要交税之后,便确定不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就根本没有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之必要。因此,本案不符合依职权或依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如若调查,反而违反法官的职责。

六、为保障法官权利鼓与呼

从莫兆军、刘德山、马瑞芝、李健案到吉林王成忠、张大庆案,提出了保障法官权利的紧迫需求,尤其是必须建立法官职务行为豁免制度。如王成忠案,在民事案件再审结果未产生之前,纪委和检察机关就追究承办法官的错案责任明显不当。9月1日裁定再审,当天就抓法官,就指定龙山区检察院管辖,这样急匆匆抓法官,太可怕了。检索司法统计数据,再审案件每年3万多,2017年37598件,按辽源指控犯罪、一审定罪的逻辑,案件一启动再审就抓两级审判长,全国员额法官不到12万人,两年不到就全抓完了,荒唐!未来应当依《法官法》,经法官惩戒委员会作出涉嫌犯罪的结论后,才能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这类案件以及模糊的司法追责制成为悬在法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定程度激发了法官、检察官的辞职。既要坚决追究法官违法的责任,更要有健全有力的司法保障,包括职务保障、经济保障尤其安全保障。本案庭审直播的观看量肯定超过千万,将成为最受国人尤其是法官、检察官最关注的案件,判决须慎之又慎。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宫殿,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法官本应享有崇高的地位与威望。古代中国,当事人见了法官青天大老爷,要下跪的。但当下中国,司法权威明显不足,法官甚至和律师一样面临各种职业风险,既有侵害法官职业安全的事件发生,也存在随意追究法官责任的现象,王成忠案就是典型的案例。倘若连尊敬的法官大人都没有安全,任何人都不可能有安全感,何谈法治中国?

民事枉法裁判罪要求司法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王成忠办理该民事案件,基于证据规则,以所能查明的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判决结果正确,审理程序公正,没有任何过错,更谈不上犯罪故意,谈不上情节严重。恰恰相反,王成忠是一位好法官。

吉林王成忠案,以刑庭庭长审民庭庭长的奇异方式引发了社会关注,尤其是法官群体的关切,推广了程序正义理念,促进了庭审直播的大众化,并有可能成为确立法官职务行为豁免制度的契机。王成忠案必将成为确立法官行为边限的经典判例,也是一起维护法官职业权利的标志性案件。吉林高院及徐家新院长对本案高度重视,庭审直播使本案办成了“一堂全民共享的生动法治公开课”,相信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密切关注,我给周强院长写了三封信,王成忠写了两封血书。本案若不能依法维护法官的人身权利,有可能打击法官的积极性。

尊敬的法官大人,被告席也坐着一位法官,王成忠,他不仅没有枉法裁判,没有任何过错,还是一位优秀法官,是吉林省第一批优秀法官,也是辽源市第一位优秀法官,纪委和检察院严格调查没查出任何问题,办理数千起民事案件,没有一起被申诉而提起再审,他还没被免职,仍然是法官,是庭长,我也要称他为尊敬的王成忠法官。但他迄今已被关押了606天,甚至不知道母亲去世,法庭辩论时还在提自己的母亲,令人唏嘘。恳请尊敬的三位法官,依法保障同为法官的王成忠的自由和尊严,作出一个经得起全国十几万法官评价、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判决。

此致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成忠的辩护人:徐昕 肖之娥


根据2019年4月30日的法庭辩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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