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正当防卫中侵害行为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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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6 12:13:53 |
二、问题
本案公诉机关与人民法院对案件性质的主要争议点是防卫人方甲的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关于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有关章节已有所述及,本文拟重点讨论1997年刑法修改以后正当防卫的对象即不法侵害的范围。1979年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就防卫对象的表述而言,1997年刑法第20条第1款仍使用了“不法侵害”的表述,但该条第3款则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那么修改后的刑法关于不法侵害的范围有什么变化呢?
三、分析
本案中侵害人方丙的侵害行为显然应当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但是是否属于杀人则无法确证,因此我们倾向于以行凶论,被告人方甲面对方丙的行凶行为而实施的反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本案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无论是根据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都是正确的。 上一页 [1] [2] [3] [4] 原文链接:正当防卫中侵害行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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