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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盗窃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此罪与彼罪)
作者:李修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2/23 3:23:24

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五、根据刑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即盗窃罪定罪从重处罚。

  十六、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9月15日《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款数额不大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数额较大的,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七、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应以盗窃罪治罪。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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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盗窃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此罪与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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