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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庆洪案吴鹏彬律师辩护词:黎氏为羔羊,尔等为陪葬!
作者:吴鹏彬 文章来源:辩护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7/16 13:06:39

辩  护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LH的辩护律师,针对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被告人LH基本情况

   (1)LH(1989年1月30日出生),2008年8月20日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2008年9月27日被逮捕;

(2)2010年3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09)筑刑一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LH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年),故意伤害罪(2年6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年),赌博罪(1年),总和刑期7年6个月,决定执行7年;

   (3)2010年7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 以“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前述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4)2010年8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10)筑刑一初字第116号]准许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5)2011年8月26日,此案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再次起诉至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书指控LH构成三个罪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

 

第二部分:程序违法

    辩护人首先要指出,这是一个黑打而包装出来的案子,公、检甚至贵院的执法、司法,均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

(1)    管辖违法

     小河区法院管辖此案是违法的。本案原由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贵阳市检察院撤诉后,再由小河检察院起诉到小河法院来。但是,这个案子,与小河区无关,小河法院没有地域管辖的权力。小河法院对这个案子没有管辖权。所以说,小河法院管辖这个案件是违法的,这是程序上的严重违法。我们在这里再次指出来,我们不得不参加小河法院的审理,但是这只是为了保护委托人的辩护权,并不等于认可小河区法院对这个案件的违法管辖。

(2)    撤诉后重新起诉违法

根据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证据是不能再次起诉的,本案已经贵阳

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LH所涉及到的黑社会罪、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赌博罪都是旧罪,围绕这些罪名,原先贵阳市中级法院都作出过判决,都被贵州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撤销了判决,之后,贵阳市检察院撤回了起诉,撤回起诉后,按规定没有新的证据,法院是不应该再受理其起诉的。

(3)    非法证据不排除

 一方面是,刑讯逼供,包括LH在内的多名被告人都当庭陈述其遭到刑讯

逼供,证人出庭也当庭陈述遭到公安人员的刑讯逼供,这些证据法庭都不予排除,这是严重违反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法庭如果依据这些证据去给被告人定罪,那么,被告人是不服的,据此而作出的判决,也将是经不起检验的。

 另一方面是,潘立新曾经是黎庆洪案件的侦查负责人,潘立新在办案时违法索取黎庆洪家的钱财未果后就对黎庆洪等刑讯逼供,扬言一定要把们整成黑社会,潘立新现在也涉及犯罪同案被起诉,所以辩护人认为,潘立新直接参加以及负责指挥侦查之下所取得的全部证据都应不予采信。否则,一方面潘立新是负责侦查期间违法敲诈被侦查人的罪犯,一方面又以他侦查获取的证据尤其是言辞证据来作为被告人等的定罪证据,这将是世界司法史上的笑话。

(4)    违法单独秘密审判潘立新

 潘立新被指控为黑社会的包庇者,是本案同案犯,既然是同案犯,那么,

不管是公开开庭还是不公开开庭,法庭都绝对没有理由,在审判潘立新的时候将其他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全部排除在外,不允许他们参加。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权对潘立新就相关事实发问,尤其是就其敲诈黎庆洪钱财,刑讯逼供被告人的事实进行发问。但是,这些合理要求,法庭都不允许,这是严重违法刑诉法规定的。

(5)    法院、检察院违法参与侦查

 起诉书记载,2010年7月12日贵州省高级法院发回贵阳市中级法院重审,2010年8月16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再退回补充侦查,再重新换成50余名被告人起诉到小河。这里面有严重的违法:在前案还在二审期间,贵州省公安厅就组建退回补充侦查后的7.1专案组,并且贵院的上级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都派员参加协助、指导侦查。公检法联合侦查,这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尤其是法院绝对不能参加侦查。因此,7.1专案组是在贵州高级法院、贵阳市中级法院法官协助与指导下所进行的所有侦查行为都是违法的,所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远的来说,这是典型的“文革式”的执法,近的来说,你们这就是重庆黑打模式的“徒弟”。文革已经破产,重庆模式更是日落西山,你们如果还不识时务,不悬崖勒马,重庆之粉身碎骨,就是你们的明天。

(6)    违法不通知、阻吓证人出庭。

 本案多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近千名证人出庭,其中尤其是申请了基层

村委干部、当地群众出庭,这些证人的证言将直接反映黎庆洪等人在当地是不是为恶一方,欺压相邻。这些关键证人出庭申请,贵院置若罔闻,不予通知。

     另外,贵院在通知证人出庭时,安排开阳公安局刑侦支队警察参加,并且送达地址是开阳公安局刑侦支队。法院司法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当地派出所支持,但是,安排被指控为有过刑讯逼供的刑侦支队来配合,证人出庭通知书是公安局刑侦支队,这是闻所未闻的。你们这是在变相的恐吓、阻止证人出庭。

     在你们这种“安排”下,申请了近千名证人出庭,最终就只来了不到十个证人,这样的审判能查明真相吗?

(7)    违法阻止关键证据出示质证

 贵州省公安厅7.1专案组《开阳县黎庆洪黑社会组织犯罪集团案件补充侦查终结报告书》明确载明:“7.1专案组在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X的直接领导下,专案组组长、公安厅副厅长X同志的直接指挥下,公安厅刑侦总队X、省厅刑侦总队打黑除恶专业代理队X\X\X为付组长”。

报告第一页还载明:在贵州省高级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阳市中级法院、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等的大力支持下和协助下……。报告第三页载明:“2010年6月7日,贵州省打黑办召集公检法司成员单位对黎庆洪涉黑案件开会研究形成意见,决定对黎庆洪涉黑案件进行撤回开展补充侦查”。专案组成立在前2010年7月1日,而高院发回重审在后面2010年8月。这份证据明确证实,这是一个公检法联合办案办出来的案件,是典型的先定罪后侦查,先定罪后审判的严重违法的案件。

     这份侦查结案报告是公诉人随卷移送的,直接证明本案侦查程序违法。你们竟以涉及国家秘密不允许当庭出示。谁说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不能当庭质证的?那泄露国家秘密的案子,法院还要不要审判?它又是怎么去质证的?法庭审判,公然违法,凭借手中的权力,蛮不讲理。这样搞出来的判决,何以服人?

(8)    公安刑事拘留后不通知家属

 刑事拘留后应该按规定通知家属,但是,事实上,公安机关在拘留LH后近2个月都没有通知家属,这导致家属没办法为其聘请律师。LH是因为一起轻伤案件被刑事拘留的,为何要对他实施秘密拘捕?LH的父母突然不见了儿子,到处托人寻找,甚至在听说某地打架死了人以后,以为死者是LH,托人到河里去打捞尸体。各位判官,这在你们看来,或许只是一个小小的程序违法,但是谁人不为父母,谁人又无子女?这样的小的程序,举手之劳,侦查机关都不去遵守。公安机关这样的办案,确实很残酷。

 

第三部分:实 体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LH不认为自己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更不是积极参加者。辩护人同样这样认为。LH为什么会被指控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LH,1989年1月30日出生,学籍证明,高中读到2007年,2007年3月到7月在浙江打工,2008年8月就被刑拘。一个刑拘时才刚满18周岁,从学校出来后到社会上工作不过一年左右时间的年轻人,LH不认识黎庆洪,除了在涌鑫电玩城上班赚工资之外,没有得到黎猛或黎庆洪支持的其它任何资金支持。他这样一个年轻的“娃娃”,怎么就能迅速的“成长”为黑社会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这个问题,包括了几乎所有被告人自我辩解时也都在问。我告诉你们,一句话:黎家为羔羊,尔等为陪葬!

我们可以看看公诉机关依据的指控LH为黑社会积极参加者的凭据。

 首先, 基本事实不足以认定LH是黑社会的积极参加者。

(1)P10,起诉书描述LH是开阳县磷都典当行职工

 P19,2006年5月以后,李光奇、方超、罗毅、程良静跟随黎猛一起混社会,蔡峰、LH、邓德坤、吴及、付维陆等人也相继加入跟随黎猛。……LH等人先后……或在“涌鑫”电玩城上班,……

◆ 针对这节指控,辩护人认为:1989年1月30日出生,高中读书读到2007年(开阳县第一中学教务处证明“2006级学生,学籍号9109010980,修满高一学业后退学”),2007年过完年后,LH就去浙江打工(2007年3月-7月在浙江绍兴打工,证明人张勇、李红喜),2007年7月回来开阳,LH从来没有在磷都典当行工作过,2008年3月才开始到涌鑫电玩城上班,2008年8月份就被刑事拘留。

我们不知道公诉人指控LH到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加入黑社会的,按起诉书指控,黑社会组织“同心会”1999年成立,那时候LH只是一个10岁的孩子;如果是2006年5月起参加,那么,LH那个时候还是一个初三未毕业的学生,还是一个未成年人;如果是2008年3月,LH到涌鑫电玩城上班开始,那么,LH也只是一个刚满18周岁的高中辍学的学生,3月份到涌鑫电玩城上班,8月就被抓了,上班只有6个月左右的时间,涌鑫电玩城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是公开营业的,到这里上班后,LH也没有参加任何的违法犯罪的事情。公诉人把LH这样一个正常应聘上班打工的说成是加入黑社会,这显然是不符合事实,更不符合法律的。

  (2)P32,2008年6月一天,被告人黎猛得知组织成员LH因参与故意毁坏帝豪夜总会设施被抓,立即拿出5000元交给派出所,替LH赔偿。

◆针对这节指控,辩护人认为:LH在帝豪夜总会时因偶然因素与其他人发生矛盾,毁坏了其他人的财产,事后,LH向黎猛借了5000元赔偿(是龙康代看到LH被公安带走后找黎猛去借的,LH被释放后才知道钱是向黎猛借的,这个钱后来还还给了黎猛),这怎么能成为LH是黑社会积极参加者的证据呢?这就是公诉人的逻辑吗?毁坏了财产,赔了钱是黑社会(因为你黑社会组织嘛,用钱摆平纠纷),那如果不赔钱呢,那岂不更是黑社会?这就是公诉人的逻辑,赔了钱是黑社会,不赔钱更是黑社会,总之,你就是黑社会。

借着这节事情,公诉人还大做文章,强拉硬扯,把他往黎庆洪、黎崇刚身上靠,在起诉书(第20页第一段)上说,“黎庆洪利用其先后担任贵阳市人大代表、贵州省政协委员,黎崇刚利用其先后担任开阳县人大代表、贵阳市人大代表等的特殊身份,先后亲自或安排黎猛、何菊建等人到公安机关保释组织成员龙康、李光奇、LH、蔡峰等人,……使其进一步树立了在组织中的威望和地位,成为组织中地位最高、说话最管用的大哥。”实际上,所有证据都表明,LH在帝豪打架后,只是轻伤,轻伤是可以和解的,他借黎猛5000元赔偿,就是这么简单,跟黎庆洪、黎崇刚都没有任何关系,公诉人把这点事情往黎庆洪、黎崇刚身上靠,再一次体现出来,LH被打为黑社会,完全是作为有关部门要办黎庆洪的陪葬品

(3)P34,2006下半年的一天,清江村村民……黄陆兵、何菊建、黎猛、蔡峰、方超、程良静、LH、罗毅、蔡计刚、李相建、邓德权、李光奇、任平、杨建国等数十人,先后驾驶多辆车赶到现场,手持钉耙、锄头、棍棒等站在矿山上“护矿”。

       ◆针对这节指控,辩护人认为:2006年下半年,LH还在开阳读高中,还是学生,不可能去这里做这些事情。王亚军出庭作证也讲了,2006年还不认识LH,之所以在笔录中说LH去了,是因为公安提示,并且长时间不让他吃饭、喝水、上厕所。罗毅、方超本人没参与他笔录讲LH在场,黎猛说那个时候还不认识LH。所以这节事情本身是不存在。

(4)P37,2007年9月,蔡计刚与付某谈恋爱,得知程光乾欠付某7000。蔡计刚带领谭兴顺、李相建、李光奇、李湘波、梅芸瑜、LH、谭培锦、蔡峰、李兴旺、方超等人持刀到开阳县南龙乡街上向程光乾索取欠债,次日,蔡计刚等人再次到花梨乡等地找程光乾所要欠款。

◆公诉人当庭表示放弃举证。

(5)P38,2007年11月份的一天,宋帮银货车从田冲村禾麻组至贵开路路段经过,谭小龙得知此事后,立即纠集被告人何菊建、李相建、李光奇、LH、蔡峰、宋小钧、蔡计刚、尚兴钟、李湘波、邓德坤、谭兴顺、程良静、梅芸瑜、方超等人驾驶载有砍刀等凶器的6辆汽车前往该地将路堵住,谭小龙带领何菊建、李相建到大坝口煤渣场查看并找到宋帮银,付钱后放允许通过。

   ◆针对这节指控,辩护人认为:LH根本没去现场,LH不认识谭小龙,谭小龙也不认识LH,根本不可能纠集LH,谭兴顺也证实,现场并没有看到LH。谭小龙自己都说自己没去,他更不可能看到LH。

(6)P38,2008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建国接到其亲戚何述东要求其喊人帮忙打架的电话后,立即邀约被告人李相建带领被告人李光奇、蔡计刚、梅芸瑜、LH、程良静、蔡峰及方超等人持砍刀、钢管等凶器,赶到开阳县城关镇温泉村(原顶兆村)下寨组何述榜家中,强行冲进何述榜家二楼客厅,对躲在何述榜家二楼客厅的卢军、王贵全进行殴打。

◆公诉人当庭表示放弃举证。

(7)P38,200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黄陆兵到开阳县处理马口磷矿和马鞍树、轿顶山两个村村民之间的纠纷,与村民吴义奎发生争吵。次日,黎庆洪接到黎崇刚电话,被告人黎庆洪、黎崇刚带领黎猛、何菊建、黄陆兵、李相建、蒙祖玖、李光奇、尚兴钟、蔡计刚、程良静、蔡峰、LH、李湘波、梅芸瑜、方超、任平、何春江、胡贵、罗毅等数十人分别驾驶宝马、雪弗莱、本田CRV、皮卡等赶到现场对村民进行威胁。

◆黎猛等多名证人都没讲LH参加了,而且LH那时是涌鑫电玩城上晚班,白天要睡觉,不可能去。罗毅那时候已经在云南,起诉书也指控他参加了这起事实,这也表明,公诉人所谓的被告人供述并不客观,被告人当庭供述说笔录是受到刑讯逼供的,这是完全可能的。在上述涉及人员中只有程良静提到了LH,其他人都没有讲到。

(8)P39,2008年1月的一天,何菊建为追讨债务,带领组织成员李相建、李光奇、李湘波、杨建国、程良静、LH、蔡峰、梅芸瑜、曾令勇、王亚军、方超等十余人持砍刀、木棍驾驶何菊建的本田CRV和杨建国的皮卡车前往翁安县城找一个叫徐老二的赌徒收债。为了预防与对方发生斗殴,何菊建指使杨建国安排程良静、蔡峰在翁安县城购买了白手套、白袜子给……同一戴上。找人要债未果,……在翁安县城夜宵后返回开阳。

◆公诉人当庭表示放弃举证。

小结:上面就是公诉人据以指控LH为“同心会”黑社会积极参加者的事实根据。辩护人发现,认识黎猛,在涌鑫电玩城上过几个月班,借了黎猛5000元钱赔给别人,这就是公诉人指控LH是黑社会积极参加者的依据。这样一个刚满18周岁时就被抓了的年轻人,因为认识黎猛就必须是黑社会成员,公安、检察要把黎庆洪包装为一个大的黑社会,就必须用LH这些人来做黎庆洪的陪葬,他们需要你是黑社会,所以,你就必须是黑社会,这就是公安、检察的办案逻辑。

其次,关于黑社会的问题,我们还想强调两点:

   (1),2010年3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09)筑刑一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LH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贵阳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中,LH是黑社会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在基本证据没有任何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这次竟又提升为积极参加者。类似的情形还有黎崇刚,原先根本没认定涉及黑社会,这次一下提升到黑社会的老二。这样前后的差距,对法律的理解和认定的差异,让人感觉到贵阳市两级检察机关指控犯罪时很随意。而且,原先是黑社会组织的一般参加者,上诉发回重审后,如果贵院这次判决变更为积极参加者,这是不是违反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2),在2010年3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09)筑刑一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及本案公诉人提供的大量证据中,讲的都是“花梨帮”,本案起诉突然又变成“同心会”。一下是花梨帮,一下同心会,到底是哪一个黑社会组织?这样司法是不严肃的。有关花梨帮的证据也全部不能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因为你是证明“花梨帮”这个黑社会的证据,而本案是“同心会”。

 

二,P45,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

(1),2006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谭小龙……LH……在帝豪夜总会聚会。

 ◆针对该节指控,辩护人认为:后续发生斗殴是2007年的事情,没有LH,陆松涛已经提供陆松涛的病历,他并不是如起诉书所指控的在2006年12月当晚并砍伤,而是2007年2月7日被砍伤,而2007年2月以后发生的斗殴等,LH都不在现场,与LH无关。

三,P49,聚众斗殴

(1)P49,2007年10月的一天,周弟安等人为龚家喜到潘明华位于开阳县城金都花园的家中找在该处赌博的王操催讨债务,潘明华将此事告诉李相建,李相建组织李光奇、李湘波、LH、谭培锦、梅芸瑜、蔡峰、蔡计刚、曾仪、程良静、方超等人携带砍刀等凶器,在潘明华家中对周弟安等人进行殴打。

◆公诉人放弃举证

  (2)P50,2007年8月5日晚上,罗毅、程良静等人在开阳西门桥与袁松华、卢海方发生纠纷,……

当晚,袁松华通知吉黎等人赶到现场帮忙,吉黎驾车和夏禹一起赶到事发地点,袁松华、吉黎在该酒吧旁追到罗毅,吉黎提刀砍了罗毅……蔡峰送罗毅到开阳县医院治疗时,发现吉黎、夏禹也在医院,随即电话通知付维陆、邓德坤、蔡计刚、LH及方超等人持锄头把冲到医院,与夏禹、卢海方发生斗殴,致夏禹、卢海方受伤……罗毅为轻伤,袁松华、卢海方为轻微伤。

◆针对该节指控,辩护人认为:事实上,LH当天只是在车上,双方没有发生斗殴,警察就制止了,就离开了,没有发生任何斗殴。而且,当天发生的事情是突发事件,是“吉黎提刀砍了罗毅……蔡峰送罗毅到开阳县医院治疗时”对方也在医院,为了防止再次被打,付维陆等才赶到医院,这具有防卫性质,至少不是相约斗殴的事情,这样的情节是不应该认定为聚众斗殴罪的。

退一步而言,斗殴是互相的,袁松华、卢海方仅仅是轻微伤,而罗毅是轻伤,从结果来看,罗毅受伤更严重,这种情况下,袁松华、卢海方不作为犯罪处理,却把罗毅、LH等作为犯罪来处理,这显然不公平。所以说,即使认定为犯罪,在这节指控中,也必须考虑本案是“袁松华、吉黎在该酒吧旁追到罗毅,吉黎提到砍了罗毅”引发纠纷在先。

  (3)P49,2006年12月的一天,付维陆等人在开阳县南江广场遇到王强、崔立波,……随后,付维陆为预防王强报复,电话邀约蔡峰、陆松涛、罗毅、LH及方超等人持刀、拖把棒、洋铲等人凶器赶来帮忙,众人在开阳县三中门口遇到王强带来的何家兴、黄松华等人双方发生斗殴,……何家兴被付维陆、蔡峰、陆松涛、罗毅、LH等人追上殴打,情急之下夺下对方的凶器将付维陆大腿杀伤后脱身。

◆公诉人放弃举证

四,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P51-52,帝豪(2010年5月6日,开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谭兴顺一年)。

◆针对该起指控,辩护人认为:电视机不是LH砸的,出来时砸了门。对于上面两个罪名,LH都是认罪的,已经赔偿。辩护人认为,应该考虑其认罪态度以及已经赔偿5000元,当时也已经公安机关协调协商好的情节。此外,起诉书确认,同节事实当中的共犯谭兴顺因故意伤伤害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被开阳县法院判了一年徒刑,法院判决时应该考虑开阳法院对谭兴顺的量刑,考虑判决之间的平衡。

 

五,赌博罪

  (1)P54,LH放1万元给张学军获利500元。

    ◆针对该节指控,辩护人认为:这样一次的借款行为,不足以构成赌博罪。

  (2)P57,2007年至2008年上半年,。。。LH、罗毅在涌鑫娱乐电玩城负责看场子,收取报酬。

◆针对该节指控,辩护人认为:LH是2008年3月份才去涌鑫电玩城上班(每天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是经过面试进去的),不是看场子,是因为财务要收钱,为了防止财务拿钱,负责监督收款的财务的,涌鑫电玩城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公开营业,LH应聘去上班,不能作为犯罪认定,如果LH是犯罪,那么,收银的财务也都是犯罪?

公诉机关抓住这个涌鑫电玩城大做文章,但是,这只是一个开了几个月的电玩城。公诉人在起诉书中也没说,这个涌鑫电玩城非法获利是多少。赌博也好,黑社会也好都会有非法获利吧?

此外,涌鑫电玩城因为赌博在2008年上半年已经被开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个行为不可能同时做治安违法处罚又作刑事处罚,公诉人认为,这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这是违背法律常识的谬论,贵院如果在此情况下再次作赌博罪处罚,这会成为一个笑话。

(3)P57-58,2007年7月到9月,刘健、刘宽财伙同瓮安王国祥在瓮安县中坪镇茶店村李金贵家,开阳县花黎乡建中村安静家、老吴家、附近山坡上等地聚众赌博。刘健、李光奇安排被告人罗毅、LH、蔡峰在赌场看场子维护秩序,黎玉成、陆松涛负责记车牌、发车费,每人每天获利50-100元。

   ◆针对该节指控,辩护人认为:LH并没有在赌场看场子维护秩序,即使去了,年轻人喜欢去看赌博,这很正常的,不能说这是赌博罪。

   (4)P60-61,李光奇安排被告人秦兆松、谭培锦、LH等人在上述赌场看场子,……

   ◆针对该节指控,辩护人认为:LH并没有在赌场看场子维护秩序。没有证据证明LH参加了看场子获利,起诉书及有关证据都没有显示,LH看场子获得了多少报酬。因此,起诉书指控LH此节事实为赌博,这是不属实的。起诉书多次用到这个“看场子”这个词,但是到底什么是“看场子”?有没有人去砸过场子,LH怎么看场子的,都没有。

 

       六,其他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LH被羁押期间,提供了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他人犯罪,构成立功,公安羁押场所已经向法庭提交了书面说明,请法庭考虑LH只是一个刚从学校辍学的年轻人,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等情节,给予LH减轻处理。

 

第四部分:结束语

以上就是我关于LH的全部辩护意见。听完这些,我相信法庭、旁听人员都能明白,LH他真的不是什么黑社会的积极参加者。他刚满18周岁就被抓了,关到今天4年了,他就是一个不好好读书的调皮的“娃娃”,不幸的是,他认识了黎猛,并且到涌鑫电玩城去上了几个月的班。起诉书指控黎庆洪“同心会”发展了10年,起诉书也是厚厚的近60页,LH这样一个从学校辍学1年的娃娃,就能发展到积极参加者?就这些事情,法庭能凭据这些事情就认定LH是“同心会”黑社会的积极参加者?

公诉人,你们终究要面对这些今天才20几岁的娃娃。到底他是黑社会,还是这个社会黑了他,你们终究要回答他们的这个问题。公诉人与辩护人角度不同可以理解,但是,法律的底线还是要的

另外,作为律师,我还希望法官能够理解,律师这些所做的一切,并非针对法官个人,而纯粹是为了维护被告人的权益。这个案子的来源、背景都非同寻常,非常之事,不得已采取了非常之应对,这一点,相信能够给予理解。

最后,我要告诉LH。开庭中,有被告人说法官、法院庭长给他们做工作,让他们不要请外地的律师,否则,就要重判。这些说法,我希望你不要相信,因为一个法官不应该也不可能说这样的话,做这样的事。法庭判决,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没听说过要以请不请律师为依据,请本地律师还是外地律师为准绳。所以,对于这些传言,我相信法庭会用一个公平的判决给予击破。我是外地律师,LH请了我作律师,我相信法官不会因此而给LH判重一点,我希望LH能够相信这一点。我们可以一起拭目以待!

以上意见,请法庭听取!

此致

 

                                                    辩护人:吴鹏彬律师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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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黎庆洪案吴鹏彬律师辩护词:黎氏为羔羊,尔等为陪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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