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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10 9:03:34

依法执行职务的, 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法权利。

第一百五十八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 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五十九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 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 聚众斗殴, 寻衅滋事, 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被逮捕、 关押的犯罪分子脱逃的, 除按其原犯罪行判处或者按其原判刑期执行外,加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暴力、威胁方法犯前款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二条 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反革命分子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 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五条 神汉、巫婆借迷信进行造谣、诈骗财物活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六条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七条 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第一百七十一条 制造、贩卖、 运输鸦片、海洛英、 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一贯或者大量制造、贩卖、运输前款毒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百七十三条 违反保护文物法规, 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四条 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五条 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叛国为目的的,按照反革命罪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七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七章 妨害婚姻、家庭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一百八十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一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二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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