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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中适用和解的指导意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16 23:13:13

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切实维护刑事案件被害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通过协商,达成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过,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给予谅解宽恕的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案件处理方式。

第二条  刑事和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违反公序良俗,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第三条  刑事和解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犯罪的案件和部分其他有直接被害人的案件。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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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广东省高院、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中适用和解的指导意见
本文关键词:广东省,刑事诉讼,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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