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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中适用和解的指导意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16 23:13:13

人民检察院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提起公诉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建议。

第九条  有多名被害人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与所有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但在和解过程中确有认罪悔过表现,并且得到大多数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谅解宽恕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十条  和解协议书应当在案件审结前履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担心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反悔,要求将现金、存折、有价证券等给付标的物暂时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保管,待案件审结后再转交给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给予协助。

第十一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在案件审结前又反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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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广东省高院、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中适用和解的指导意见

本文关键词:广东省,刑事诉讼,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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