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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事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5/13 14:59:23

会见犯罪嫌疑人。

(一)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了解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的具体。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

〖注意事项〗

1、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2、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在场。

3、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不需要经过批准。

4、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5、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6、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侦查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律师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如果不是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本身涉及国家秘密的,律师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7、对于侦查机关不依法安排会见的,律师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纠正。

8、不得私自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不得通过传递信函为犯罪嫌疑人串供创造条件,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使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9、会见时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

10、律师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次数,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安排。

11、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干涉。

〖会见内容〗

1、征询在押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聘请该律师。表示同意的,应要求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不同意的,应要求其书面表明意见。

2、会见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恶辩解;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5)侦查机关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三)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四)制作会见笔录。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当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五)会见时可以提供以下法律咨询: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的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按手印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的申诉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的涉嫌罪名的有关规定;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规定;

10、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1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广州刑事律师推荐
原文链接: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事项

本文关键词:侦查阶段,律师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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