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团
>>广州刑事律师网办理的名案 【更多】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李修蛟

 

您现在的位置: 辩护律师网 >> 刑事法律 >> 刑法常识 >> 正文

公诉人要求或法院安排庭前会议时进行证据展示,如何应对?
作者:徐昕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6/1 12:16:03

【法理】庭前会议只解决程序问题。虽然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可以组织展示有关证据,听取控辩双方对在案证据的意见,梳理存在争议的证据,但辩护人应当提出反对,证据必须在开庭审理时举示和质证。如法院强行安排进行证据展示,辩护人应当拒绝发表实质性质证意见,而留待开庭审理时发表意见。对于有的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的,其他辩护人可提出反对,并阐述理由。这些理由主要包括:

1、根据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庭审为中心的原则,庭前会议只能解决程序问题,不能实质性地举证和质证。

2、司法解释规定证据展示的目的,只是梳理出没有争议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而没有规定要以替代开庭审理时的举证质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辩护人不能在庭前会议中发表实质性意见。

3、庭前会议中合议庭成员很可能没有全部到会,无法实质性听取质证意见;(部分)被告人很可能没有到会,甚至部分辩护人也可能未参加庭前会议,无法核对证据和发表质证意见。

4、在公开的庭审中举证质证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庭前会议上展示证据并要求被告人和辩护人质证严重侵犯其诉讼权利,剥脱其向旁听群众和社会诉说的程序权利,违反公开审判原则。

【案例】临沂兰xx29人?涉黑案山东临沂罗庄法院安排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对证据进行展示,还要求庭前会议中进行实质性的证据展示与核对,并表示庭审中将简化质证,公诉人只对证据目录进行宣读。部分辩护人提出反对,理由包括:1、依照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庭前会议只能解决程序问题,不能实质性举证;2、七人合议庭成员没有全部到庭,只有两人到庭;3、被告人没有到庭而是通过网络参加会议,无法实质性核对证据;4、公诉方没有管辖权,出示不了指定管辖文件;5、有的被告人以及两名辩护人均没有到庭。   法院予以驳回,答复称:1、罗庄法院对重大复杂案件都在庭前会议上这样展示证据;2、主持庭前会议的人依法可以不是审判长,也不需要合议庭成员全体出示;3、合议庭成员都会阅卷,公诉人在庭审时不详细举证,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时合议庭成员自然知道具体指向的证据及内容。部分辩护人提出复议:1、合议庭成员在庭审前全部都阅卷,是不可能的;2、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在庭前会议上展示证据,刑诉法要求全部证据都要在庭审时出示,合议庭要听取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重要证据必须一证一质,而不是将一个罪名的全部指控证据打包摘录宣读。但部分辩护人无法阻止,部分辩护人配合法院组织的证据展示并详细质证,庭前会议进行了31天。可以预见,该案辩方将以惨败而收场。最后的判决也(将会)如此,涉案被告人被重判。

广州刑事律师推荐
原文链接:公诉人要求或法院安排庭前会议时进行证据展示,如何应对?

本文关键词:庭前会议,证据展示
    声明:[广州刑事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刑事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的[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牵头的老检刑事律师团创办。老检刑事律师团由专业刑辩律师组成,专业精深,经验丰富,成效显著,旨在为您提供专业、超值的刑事法律服务。找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了解[广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请随时联系我们!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广东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华南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辩律师网 广东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广州市公安局 广东省公安厅 深圳市公安局
    证券律师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网 广东知名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佛山市公安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中山市公安局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本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21-2023 www.defense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广州刑事律师团网站由广州刑事律师、原一级检察官李修蛟创办。为您推荐广州有名的刑事律师!
    李修蛟律师广州接待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33楼(非约勿访)
    李修蛟律师深圳接待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粤ICP备1715009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