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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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立新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8/19 0:11:11  |
二、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才认罪的,是否需要提量刑建议;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如何处理
《指导意见》第50条已有明确规定,即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审理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据此,二审程序中被告人才认罪的,也不需要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更不需要控辩进行协商。因为,二审审理对象是一审未生效裁判,它与一审法院的审理对象,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是否适当是有区别的。二审法院针对被告人认罪的情况,综合考虑其价值和意义,进而判断是否从宽。如果被告人认罪价值不大,一审裁判在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方面没有错误的,应当维持原判。如果被告人认罪作用大,应当给予从轻处罚的,案件因新事实、新证据的出现需要开庭审理,出庭履行职责的检察官应就认罪的认定及对量刑的影响发表意见,但不是重新提出量刑建议,更不存在二审的控辩协商。司法实践中,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再重新提出量刑建议,二审法院作出裁判予以采纳的做法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本文节选自杨立新(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问题的理解与把握》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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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被告人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如何处理
本文关键词:二审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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