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行为构成犯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表现为故意,明知而为之,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操纵市场的后果而积极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此外,2019年7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兜底条款做了进一步解释[1]。
自然人、单位皆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不仅是从事证券、期货市场领域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如财经节目主持人“股市黑嘴”廖英强、所谓的“金融专家”、具有一定民间影响力的在连续交易中通过博客从事推荐股票等行为的非专业机构等。其行为涉嫌对证券、期货市场交易价格、交易量等造成影响的,皆有可能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是本罪的构成要素。根据《证券法》第55条、第192条等规定,列举操纵手段、对操纵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情节一般者适用《证券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2]者施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