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刑事风险防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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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3/22 22:44:55  |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况。
本罪在入罪门槛上有两个维度:一是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在内的经济维度。二是两年内三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或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行为维度,并规定了最高十年有期徒刑的对应刑罚。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包括非法定内幕人员和法定内幕人员。其中,法定内幕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为公司出具过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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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上市公司高管刑事风险防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本文关键词: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上市公司高管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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