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的辩护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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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2/7 1:07:58 |
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采取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的行为,目的是禁止毒品的流转、扩散,切断毒品源头与吸毒人员之间的联系。经研究《昆明会议纪要》,运输毒品罪的出罪思路主要在于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无罪。具体如下:
一、通过运输毒品数量进行认定
1、吸毒者运输小于10克的毒品,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2、吸毒者免费代购并运输小于10克的毒品,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3、购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接受毒品数量在10克以上的,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4、代收者明知物流寄递的是毒品而代购者接收,毒品数量在10克以上的,对代收者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吴某某运输毒品不起诉案
2018 年5 月3日,吴某某持车票到淄博火车站乘车随身携带的0.32克海洛因,其供述是从时某水处购买,经审查,吴某某从时某水处购买过16次海洛因共计7.52 克,其中有六次共计1.12 克,从淄博运输到济南给严某某(己另案处理)的。检察院认为,吴某某涉嫌运输毒品1.12克。其中大部分自己吸食,少部分为吸毒人员严某某代购运输,数量未达到较大以上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二、同城运送,不宜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中有关毒品运输的法律制度,其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自身或者利用他人将毒品从甲地携带、运输、邮寄、快递至乙地的行为。从犯罪构成来看,构成运输毒品罪通常要具备两个要件:主观要件必须明知是毒品,客观要件方面包括起运地和实际到达地之间有一定的空间距离。对于在不同城市之间运送毒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但对于同城内的运送,因空间距离较短,通常不宜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即使特殊情况下可以认定,也应当考虑被告人是否存在通过运送毒品获得运输报酬的目的。
三、吸毒者随身携带毒品,不属于运输毒品
对于乘坐交通工具时随身携有毒品,行为人将毒品藏在自己或者他人的身体之中、衣服之内,这种情况的重点在于行为人对毒品触手可及并始终控制,而不在于是否乘坐交通工具。行为人随身携带毒品,当其乘车坐船也好,走路住宿也好,毒品都带在身上,如影随形,这可以认为是一种动态持有的情形,而不应当认为是运输毒品,否则,就会将吸毒者随身带着吸食的毒品也认为是运输毒品。
综上,吸毒者随手携带毒品流动的,从其主观是否具有毒品犯罪故意和客观上的毒品数量,综合认定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
本文作者:曾庆鸿,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来源于公众号: 洪城毒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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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运输毒品罪,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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