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立案追诉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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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2/4 4:58:08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充分考虑到了实践中多发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关键是要注意区分是否“公然”毁坏公私财物。所谓公然,是指在人数众多的公开场合,包括车站、电影院等公共场所,以及特定时间、特定场合,如正在举行人数众多的聚会场所。行为人纠集3人以上,如果是“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则不需要达到规定的数额或次数标准;反之,如果不是“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则需要达到规定的数额或次数标准。 原文链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立案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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