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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3:41:09

     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是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都不具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刑法中表现在“适用刑法人人平等”这一刑法的最基本原则之中。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体现,在我国刑法中具体规定为“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是指任何人犯罪都不论其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历史功勋等,对其犯罪行为都必须按刑法处罚,决不能因有上述某种情况而有所偏斜,但刑法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例外,如未成年人、正在怀孕的妇女等。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主要体现在:

    一、定罪上一律平等;

    二、量刑上一律平等;

    三、执行刑罚上一律平等。

原文链接: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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