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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3:45:40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的刑种和固定的刑度。比如刑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由此,绑架他人并致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能判处死刑,并没收财产。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对封建司法专横反思的结果,是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它的特点是无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防止罪刑擅断,便于操作。但对于同一种犯罪,不考虑其具体情况而对犯罪人一律科以完全相同的刑罚,有失公正,不利于收到良好的刑罚效果。

原文链接: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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