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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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6 20:55:18  |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廉洁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1)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他人有求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时,行为人以职务行为或允诺职务行为作为条件,实施受贿行为。(2)必须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数额较大。这里的财物应包括有形财物、无形财物及财产性利益。(3)不管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种允诺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4)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成立本罪。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包括单纯违反地方性规定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按照刑法的规定,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本条所规定的行为的,由于其主体身份不同于公司、企业受贿罪规定的主体,因此,要依照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收受贿赂的行为是非法的,却故意收受贿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结果,却故意实施。
三、认定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为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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