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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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6 21:00:03  |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损害本单位利益为代价为亲友非法牟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经济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司、企业业务的便利。(2)必须实施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的行为:一是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二是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三是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的商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的即可成立本罪,同时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只成立一罪。(3)必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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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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