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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资助恐怖活动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2/27 2:37:05

    一、概念
    
    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行为对象可以是本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犯罪组织。近年来,受西方暴力、凶杀影片和封建行帮、江湖义气思潮的影响,恐怖犯罪活动在我国有所抬头。一些犯罪分子拉帮给伙、歃血为盟,称霸一方,制造杀人、爆炸、绑架事件,便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人们经常处于一种没有安全感的心理状态,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以金钱或者其他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四、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文链接:资助恐怖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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