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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6 21:00:51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秩序和经济利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是过失。

三、认定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从重处罚。

原文链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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