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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10 0:36:05

一、 概念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刑法第291条之一),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九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于通过,2001年12月29日施行) 

原文链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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