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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昨通报林嘉祥行为不属于猥亵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7 0:25:28

警方昨通报林嘉祥行为不属于猥亵
警方昨通报林嘉祥行为不属于猥亵
警方表示除对双方当事人制作多份笔录外,还对酒楼工作人员、当晚就餐人员等共161人进行了调查取证。本报记者鲁力摄

  警方昨日公布了另外一段由酒楼大厅内一旋转摄像头拍摄到的画面,图中大圈为林嘉祥与受害女童一起走向洗手间,图中小圈所指就是事件中备受关注的洗手间门口那个摄像头的位置。

  本报记者鲁力翻拍

  ■市公安局指其举止失当、行为不检,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林嘉祥笔录称“搭肩膀”出于对带路女童的善意和谢意

  本报讯(记者/杨磊)“林嘉祥的行为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昨日,深圳市公安局对外通报了交通运输部深圳市海事局前党组书记林嘉祥涉嫌猥亵女童事件的调查结果,认定林嘉祥事发当日不存在猥亵行为。警方称,林嘉祥酒后对未成年女童作出双手搭肩膀靠颈脖处的不当动作,属于举止失当、行为不检,建议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林嘉祥也在警方问询时表示,做出该举动的目的是对带路女童的善意和谢意。

  ◎事件调查

  林嘉祥当晚喝了8两52度白酒

  昨日的新闻发布会引起众多媒体的关注,为清晰地说明案件情况,警方专门制作了事发酒楼的平面示意图。据深圳警方介绍,10月29日晚上8时58分,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市民报警,称其女儿在深圳新梅园酒楼科技园店被人掐脖子并往洗手间拖,怀疑对方意图非礼其女儿。高新派出所民警到达事发现场后立即开展调查,并于当晚21时20分将林嘉祥及相关当事人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警方称,其于10月30日成立专案组,对案件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截至目前,除对双方当事人制作多份笔录外,还对新梅园酒楼工作人员、当晚就餐人员等共161人进行了调查取证,提取新梅园酒楼监控视频资料2份,提取音频资料1份,提取林嘉祥的血样一份。为查明实情,高新派出所还在新梅园酒楼张贴告示,积极寻找现场证人,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对事发经过进行了模拟。

  经查,10月29日晚,当事人陈某某、妻子谢某、女儿以及朋友汪某等8人在酒楼865房吃饭。对着865房门口约10米处为大堂1011餐台,另一当事人林嘉祥与朋友肖某(女,48岁,辽宁人,在大连海事学原驻深圳某单位工作)在此桌吃饭。林嘉祥餐中喝了52度白酒约400毫升。事发当晚经警方抽血检测,林嘉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23.7毫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每百毫升血液含量超过80毫克即属醉酒。

  ■疑点解释

  林嘉祥为何要搭肩膀?“为表达善意和谢意”

  据女童父亲陈先生介绍,事发后,女儿曾向其清晰表达了脖子疼痛的感觉,而深圳警方调查结果则认定,疼痛是林嘉祥醉酒后搭上肩膀用力过大所致,不存在“掐”的动作。为何不认识女童且非亲非故的林嘉祥会无缘无故搭上女童的肩膀?警方负责人表示,林嘉祥未正面说明原因,但在问讯过程中,他曾表示因为女童十分热情,搭肩膀是为了表达善意和谢意。

  视频资料为何会失踪?事发前数据硬盘已损坏

  事件发生后,有媒体曾报道,事发酒楼的卫生间过道内有一个360度摄像头,而在事件调查过程中,该摄像头的资料却离奇失踪。深圳警方昨日证实,该摄像头虽然为球形,但并不是360度摄像,其监控范围也没有涵盖女童挣脱逃走的区域。此外,在该事件发生前,摄像头连接的数据硬盘已经损坏,当天也没有任何影像记录。事发当晚,警方去调取视频资料时,女童的家属也在现场,确实没有任何人做过手脚。

  ◎行为定性

  “搭肩膀”不属于猥亵动作

  林嘉祥涉嫌猥亵女童事件曝光后,一段女童带林嘉祥前往洗手间的视频公之于众,但林嘉祥在摄像头监控范围外的举动一直不为人知。昨日的发布会现场,警方公布了另外一段由酒楼大厅内一旋转摄像头拍摄到的画面,但仍旧没能捕捉到事件发生的全过程。

  据警方介绍,当晚8时50分左右,女童走出包房,在酒楼大堂遇到林嘉祥。林问女童去洗手间的路,女童指了洗手间的方向,林跟随其后,一同向洗手间方向走去。两人前行约15米后,林将右手搭在女童的右肩靠脖颈处,两人继续前行至拐角处,林又将左手搭上女童的左肩靠脖颈处。因用力较大,使女童有被掐的感觉。两人继续前行了约10米,此时已经可以清楚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女童说“前面就是洗手间”,而林此时仍未松开双手,嘴里继续问“洗手间在哪里”。女童感到惊恐,便扭身挣脱林的双手,快步跑回865包房,哭着向父母讲述了发生的情况。其父母带着她一起离开包房,在大堂见到并质问林嘉祥,随后双方发生激烈争吵。

  警方称,经大量调查取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林嘉祥当晚的所有行为均已查清。其一,根据当事双方的陈述,林确实与女童有过肢体接触,但接触部位仅限肩膀靠脖颈位置;其二,女童摆脱林嘉祥的地点离洗手间约8米远,但只能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还看不到洗手间的门口;其三,林嘉祥身高1.79米、体重103公斤,女童能够摆脱林的双手,表明林当时在女童肩膀靠脖颈处施加的力量有限。此外,现场监控探头摄录到的内容中未发现林嘉祥有猥亵的举动,这也与当事双方对肢体接触的陈述吻合。经过警方现场勘查及模拟事发经过,证实林和女童途经转往洗手间方向转角处的时间极为短暂,其间不可能出现太多动作。

  警方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猥亵儿童是指以寻求刺激和满足自己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林嘉祥当晚的举动不属于淫秽行为,因此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判案依据

  过程短暂不可能有猥亵行为

  警方昨日表示,林嘉祥酒后对未成年女童做出双手搭肩的不当动作,使女童有被“掐”的感觉,受到惊吓,心灵受到伤害,属于在公共场所举止失当、行为不检,且在女童父母质问过程中态度恶劣、出言不逊,社会影响很坏,建议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据记者了解,林嘉祥涉嫌猥亵女童一事在调查之初,就存在证据查找难的情况。在已经公开的视频和音频中,林嘉祥均声称“干了又怎样?”这样的言论最后没有被作为证据采纳,原因何在?警方作出“无罪”认定的依据又是什么?

  一直侦办该案件的南山高新派出所副所长刘川介绍,警方做出最终认定的证据链经得起考验。刘川表示,事件发生后,女童在其母亲和心理辅导老师的陪同下,先后作了两次笔录,根据其陈述的事实,林嘉祥除了搭肩没有对其施加其他的动作。现场勘查也显示,当事双方过了酒楼拐角处后,灯光十分明亮,出事地点属于公共场合,且从酒楼大厅到女童挣脱地点的距离长达52米,整个过程持续时间只有55秒,经过民警实地模拟,拐角过后的时间只有几秒,不可能发生猥亵行为。另有大量证人证言也显示,在大厅吃饭的人基本上没有注意到两人去洗手间,说明两人的肢体接触不明显。此外,警方在事发40分钟后将当事双方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期间一直没有人注意到女童脖子上有伤痕,而女童当日所穿衣服为圆领T恤,如果林嘉祥确实有伤害动作,不可能没有人注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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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林嘉祥,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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