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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首度回应"女许霆案":拾金细节决定是否有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5/13 15:10:49

  清洁女工梁丽某日在垃圾桶旁“捡”到一个纸箱,她没打开就放在洗手间,下班后没见失主就带回家中。孰料这个纸箱居然装满了首饰,经鉴定价值超过300万元。深圳市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把梁丽案移送深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被媒体称为“女许霆案”的梁丽案,令深圳市检察机关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上。昨日,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首度回应,称相关媒体报道和专家分析意见并非完全依据案件材料和相关证据事实,过早地对梁丽的行为性质作出结论,既不科学,也不严谨,对梁丽本人也不公平。

  案情回放:

  清洁工将14公斤黄金带回家

  梁丽被拘前是某清洁公司清洁工,负责深圳机场候机楼B楼出发大厅的卫生。去年12月9日,梁丽走到登机柜台时,垃圾箱附近一辆行李车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梁丽第二次来到垃圾箱旁,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梁丽于是把盒子放到清洁车里。

  快下班时,同事告诉梁丽纸箱内装的可能是黄金首饰。梁丽以为同事跟自己开玩笑,觉得这么贵重的东西不可能没人要,顶多是从路边小摊档买的假首饰,于是中午下班后梁丽就把捡到首饰的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

  傍晚,两个人来到梁丽家,说他们是警察,问梁丽是否捡到装有黄金首饰的纸箱。梁丽确认是警察后就主动从床下拿出那个纸箱。经证实,该批黄金达14公斤,价值约300万元。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涉嫌盗窃罪把梁丽案移送深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以盗窃罪起诉不妥,遂移交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检方回应:

  办案人员从未发表倾向性意见

  昨日,记者就此案致电宝安区检察院,该院出具书面材料作了说明。

  该案目前处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尚未到最终处理阶段。该案系深圳市检察院于4月3日移交宝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为进一步核实该案有关事实和情节,以准确界定梁丽的行为性质,宝安区检察院于今年4月30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鉴于该案尚处于补充侦查阶段,该院办案人员从未对该案定性发表也不可能发表所谓倾向性意见。

  宝安检察院认为,相关媒体报道和专家分析意见并非完全依据案件材料和相关证据事实。在没有接触到案件材料的情况下,仅通过新闻报道的事实,是难以准确判断的。因此,过早地对梁丽的行为性质作出结论,既不科学,也不严谨,这对梁丽本人也是不公平的。

  宝安区检察院表示,在案件重新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后,将依法公开、公正办理,并在合适的时机主动向社会各界公布该案的案情和诉讼进展,以满足广大民众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深圳机场:

  梁丽知道拿回家的是黄金首饰

  据深圳机场一位熟悉案情的人员告诉记者,机场方面在事发后迅速对此案展开了调查。证实刚开始时,梁丽确实不知道纸箱里面装有黄金首饰,但另外2名清洁工打开纸箱以后,发现里面装的是黄金首饰,并私分了一包后才通知梁丽。这个时候,梁丽特意将这批黄金首饰拿去机场里面的黄金首饰店进行鉴定。所以,机场方面的调查显示,梁丽后来已经知道里面装的是黄金首饰。

  焦点:

  细节决定罪与非罪

  是盗窃罪还是非法侵占罪,还是根本不构成犯罪?众多的舆论给了司法部门莫大的压力。其实,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在司法实践中常常由一个细节就决定了。

  就正如宝安区检察院所述,目前公众接触到的事实仅仅是“新闻事实”,还不是司法材料,或者说,仅仅是对司法材料进行的一次新闻筛选。就盗窃罪的要件来说,有关部门必须证明梁丽的行为确实存在“秘密窃取”这一情节,才能以“盗窃罪”对梁丽提起公诉。

  事实上,梁丽的自述与报案人其实存在着一定的分歧。梁丽的自述是:“第一次走到19号登机柜台时,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带着一个小孩在嗑瓜子,她们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

  “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箱旁,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左右看看也没有人,就顺手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如果按照梁丽的讲述,似乎就是“捡”,而不是“盗”了。

  失主王腾业的报案材料就不同了。王的说法是,自己早上8时许在19号柜台前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机场工作人员告诉他贵重东西不能托运,他马上到距离19号柜台22米远的10号柜台找值班主任咨询,却把装有14公斤黄金首饰的纸箱放在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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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检察院首度回应"女许霆案":拾金细节决定是否有罪

本文关键词:检察院,女许霆案,拾金,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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