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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涉嫌杀害13人凶犯成瑞龙一审被判死刑
作者:邓新建 文章来源:新华社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2/21 17:57:30

广东涉嫌杀害13人凶犯成瑞龙一审被判死刑
成瑞龙受审,戴着一副黑框眼镜,神态淡定。(资料图)

据法制网报道,今天上午,佛山中院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成瑞龙一案一审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成瑞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成瑞龙,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连州人。1996年5月,被告人成瑞龙伙同兰启荣(已被执行死刑)、成胜(已判刑)、成海芳(已被击毙)密谋实施抢劫。同月25日21时许,由兰启荣先潜入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三路被害人伍某住宅楼,打开大楼防盗门后,被告人成瑞龙伙同成胜、成海芳用丝袜蒙面,上楼伺机作案,兰启荣则回到出租屋准备接应。当日23时许,被害人伍某夫妇带其子回到501房,被告人成瑞龙、成胜、成海芳即蒙面持刀冲入房内,威胁伍一家三口,当场劫得人民币23400元、港币10140元及物品。次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成瑞龙指使成胜、成海芳留在伍家看押伍的妻子和儿子,威胁伍某去筹集人民币178000元到佛山市金熹大酒店门口交给兰启荣,劫款后,成、兰二人逃离现场。同案人成胜在逃离被害人住所时被当场抓获,成海芳逃回原籍因拒捕被击毙。

随后,至2005年1月期间,被告人成瑞龙先后流窜于广东、广西、湖南、浙江、重庆、江西等地,伙同他人先后实施或单独实施犯罪,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作案10起,杀害13人。其中,在被告人成瑞龙实施的6起抢劫、故意杀人作案中,共致8人死亡,1人重伤,在抢劫作案中,入户抢劫4次,持枪抢劫1次,抢劫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88610元;在成瑞龙潜逃期间,为抗拒抓捕,共致4人死亡(其中3名警察,1名保安),1人轻伤;另被告人成瑞龙在流窜作案期间,还实施强奸作案1人,杀害1人。1998年5月成瑞龙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部通缉。2005年1月化名周全,因抢劫罪被江西赣州市龙南公安局抓获,并在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在江西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09年5月被发现真实身份后移交佛山市公安局侦查。对检察机关的十项指控,一审法院均予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成瑞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以入户抢劫、持枪抢劫等方式,多次实施抢劫作案,抢劫数额巨大,并致5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成瑞龙为抗拒抓捕或者在实施抢劫犯罪、强奸犯罪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8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成瑞龙还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成瑞龙一人犯数罪,并且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成瑞龙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强奸犯罪,属主动供述不同种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法可对其所犯的强奸罪从轻处罚。尽管成瑞龙在侦查阶段主动供述了同种罪行;在庭上也自愿认罪。鉴但于被告人成瑞龙流窜作案多年,作案次数多,作案手段特别凶残,后果特别严重,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应依法予以严惩,虽有上述酌定从轻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成瑞龙对判决结果表示信服,但认为法院认定的作案过程与事实不符。成瑞龙至始至终未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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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抢劫,杀人,杀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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