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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发诈骗短信5000条 可判十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4/7 16:28:07

从明天起,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拨打电话500人次以上实施诈骗,将依据刑法“从严处罚”,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记者今日上午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发布会上获悉了以上信息。

据悉,近年来,诈骗犯罪案件仍呈多发态势,在人民法院2010年受理的全部刑事案件中,诈骗犯罪案件数排在第6位。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介绍,近年来,诈骗犯罪活动也出现了许多新手法,造成许多新危害,特别是利用群发短信、群拨电话、互联网等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危害严重。

解释对定罪量刑的标准、犯罪情节的认定,特别是对电信诈骗等新类型犯罪活动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将于明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了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将最低入罪门槛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为3000元,并将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调整为50万元。

“尽管从理论上讲,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作相应提高,但是诈骗犯罪的发案形势依然严峻,故综合各方意见,对诈骗罪的最低入罪标准仅进行了微幅调整。”孙军工说。

近年群发短信诈骗活动猖獗

发诈骗短信5000条 可判十年

据悉,电信诈骗运作模式主要为,诈骗集团雇用人员负责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并接听回拨电话。雇用人员赴各城市转款、提现,将赃款转至多个不同账户,最后通过地下钱庄转移。

解释规定,利用发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信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拨打电话500人次以上的”,将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新闻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原文链接:发诈骗短信5000条 可判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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