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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广州:各方给力,共同破解律师“三难”——人大督促公、检、法、司、国安共同落实《律师法》
作者:邹璐 文章来源:中国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5/30 0:45:30

    经过将近一年的努力,2011年2月21日,广州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国安局、司法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是广州市人大督促各部门根据本市在实施《律师法》过程中存在问题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各项执业权利遵照《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所做的明确规定,对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意见》出台后,五部门即时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予以认真贯彻执行。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有望得到突破
    说到《意见》的核心亮点,广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广州律协”)会长王波深有感触,他说:“法律的公平公正是通过每个具体案件在辩护程序中让社会公众切实感受到的。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只有真正解决了律师执业权利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才能让广大群众真正感受到法治的光辉。” 在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只有满足了律师的知情权,才能够有效遏制司法腐败问题。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对于推动社会的法治建设有重要意义,对于推动阳光审判、阳光检务、阳光警务也有重要作用。《意见》的核心亮点即在于明确规定了保障律师的知情权,并在解决律师“三难”问题上规定了具体的操作程序。
    关于律师会见权,《意见》中规定“律师凭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 “律师可携带1名实习人员参与会见”, “会见不被监听,不被录音……并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和次数”等,还明确规定律师会见中可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
    关于律师阅卷权,《意见》规定律师经办案机关批准可摘抄、复制秘密证据材料,可查阅机密和绝秘材料。
    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意见》规定律师可向犯罪嫌疑人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并明确了检察院或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的期限和不予批准须书面说明理由。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司法机关与律师协会建立联系机制,为今后律师协会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充分反映律师相关诉求提供了依据和渠道。

    “这是广州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2011年3月25日,广州市人大内司委、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召开贯彻落实《意见》相关工作座谈会。广州市人大内司委主任黄荣康指出,《意见》是市人大督促政府、法院、检察院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权威的职能体现,各联签单位应负责落实到下属各单位,以确保《律师法》在广州市得以贯彻实施。各联签单位代表也一致表示将组织下属单位学习并贯彻落实《意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余明永在会上高度评价《意见》“是广州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新修订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对完善我国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发挥律师在社会经济、文化生活中的作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然而,由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相对滞后,导致了现行《刑事诉讼法》与新修订的《律师法》在有关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问题上有着不协调的规定。对此,包括广州地区在内的各地方检察、公安部门以及律师就如何准确适用法律等问题,认识不一。
    由于上述原因的存在,一直困扰律师执业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三难问题”,在《律师法》修订并实施以后并没有得到有效改善。例如,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在广州地区大多数羁押场所并没有贯彻实施,律师会见需要批准、会见条件差以及会见时间、次数被限制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对广大律师依法执业造成了较大的困扰。
    因此,早在2010年初,广州地区执业律师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通过建议、议案、提案等方式建议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律师法》执法检查活动,要求人大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全面贯彻执行律师法。随后,广州律协组织律师赴珠海、中山、汕头调研同行在协调解决律师执业困境的思路及措施,并学习国内对《律师法》落实较好的地区的先进经验,并多次与相关司法部门举办研讨会,广泛搜集意见,寻找措施。
    在各方的协调与努力下,2010年9月,广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在广州市贯彻实施情况组织进行了执法检查,并提出了相关审议、整改意见,而根据市人大审议意见由市中院、市检察院等五家单位经过充分的协商联合制定了《意见》并于2011年2月21日联合发布。

    各方努力,共襄解决之道
    广州律协执业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黄建水律师感慨:“《意见》的出台,凝聚了广州地区律师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全体律师及协会的心血,来之不易。”的确,在2010年,广州律协积极配合市人大等部门组织进行了专项调研,在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执法检查工作中,以论文、案例、座谈等方式客观全面汇报了律师法执行的实际情况,并在律协网站面向全市律师进行调查问卷,征集律师对新《律师法》的落实情况的意见,通过外地调研和会议讨论形成了《广州市贯彻落实新<律师法>实施情况调研报告》,市政法委对有关问题召集各部门进行了协调,这些都对《意见》的出台起了关键作用。广州律协多次组织对《意见》制定过程中的征求意见稿、联签稿等进行了会议研讨,并结合广州市律师执业的实际情况就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案件信息知情权等各个方面提出了近四十多项修改建议,不遗余力地配合广州市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的《意见》制定工作,取得了司法部门对律师行业的理解和支持,不仅改善了律师执业环境,而且还对《意见》的最后通过创造了有利的环境。广州律协执业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林锡彬律师总结,广州律协提出的许多重要意见基本得到了采纳,包括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不被录音;会见的时间和次数应得到保障;律师凭执业证、律师所证明和委托书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一般案件办案机关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不需批准;会见时有权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可以携带一名实习人员按规定参与会见等。
    在《意见》讨论时期,各方都非常严谨审慎,对《意见》文本字斟句酌反复修订。对此,广州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钟闻东律师提到,在《意见》第十三条第(一)项中,由检察院草拟的初稿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提供下列法律服务:解释、说明与案件有关的刑罚、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但广州律协经讨论认为其中的“刑罚”必须修改为“刑法”,这样才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全面充分的法律服务。几经讨论,最后《意见》采纳了广州律协的建议,将“刑罚”改为“刑法”,从而扩大了刑事法律解释的内涵。
    《意见》出台的整个过程中,广州律协多次与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以及警察学会举行座谈会、研讨会。众多观点如何平衡呢?身兼广州律协执业权益保障委员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张成勇律师参与了多次讨论,对此,他总结道:相关各方都能够秉持在沟通中寻求共识,能够站在对方职业的角度换位思考,提出解决之道,这也就是最终《意见》能得到几家职能部门共同签署的重要原因。在《意见》起草过程中,牵头起草的广州市检察院领导多次到有关部门及律协进行实地调研与研讨,听取办案一线律师意见。正是由于作为同受法学教育、同循法律思维、同操法律语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相互之间能够加强职业认同和尊重,才能在分歧中达成共识,共同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法治理想而努力。

    实施《意见》重在贯彻落实
    《律师法》的贯彻实施,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不仅关乎律师职能的发挥,更关乎公民个人权利能否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尊重。“徒法不能以自行”,曾经向广州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提交过《关于尽快制定我市贯彻实施<律师法>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的广州市人大代表郭学进律师表示,一部再好的法律没有得以落实的机制与措施,只能是空中楼阁。《律师法》的修订与有效贯彻落实,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促进我国依法保障人权事业具有积极意义。在这方面广州市应起到“排头兵”的作用。
    经过近一年的努力,广州律协会长王波总结说:一方面我们希望律师执业权利得到切实尊重落实保障,在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平等、尊重、制约、合作的良性机制。另一方面,律师应当严格自律,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严格按照《意见》履行自身责任和义务。《意见》只是解决“三难”问题的良好开端,要真正得到贯彻落实,任重而道远,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特别是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理解和支持。

    结语:目前,广州市委市政府正在大力推进“幸福广州”建设。“幸福广州”必须有法治作为保障,只有健全的法治,幸福广州才有坚实的基础。《意见》的出台不仅是律师执业权利的贯彻落实,更是推动“幸福广州”法治进程的重要举措。只有充分发挥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保障和落实律师的执业权利,才能更好地保护落实公民权利,只有公民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才有安全感、幸福感、公平感。


注:本文刊载于《中国律师》2011年第5期。

原文链接:广州:各方给力,共同破解律师“三难”——人大督促公、检、法、司、国安共同落实《律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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