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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邱旭瑜律师:交通事故中肇事方见死不救致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作者:邱旭瑜律…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7/19 15:00:52

 

​  7月16日凌晨三点,北京南四环发生一起SUV追尾铲车并起火自燃的交通事故,在车祸发生后,铲车司机一直打电话未积极施救,路人不断提醒先救人,甚至拿车内灭火器帮忙灭火,但大火最终吞噬了SUV车内后两条生命。昨天(7月18日)晚上,北京交警通报称,铲车司机戚某某(男,22岁)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昨天我在微博上看到这个视频非常气愤,直言铲车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此言引来很多非议。为此,本人今天在此作一个普法宣传。

  

  在刑法理论上,犯罪分为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换而言之,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加以放任,就是间接故意。

  

  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追尾的SUV已经起火,而铲车只顾打电话报警而不进行施救,属于明知道SUV车内的人会被大火烧死,而放任这种结果的产生,此行为已经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对此,有网友非常不能理解,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方的主要责任是及时报警和保护现场。殊不知任何时候生命都是第一位的,生命比事故责任更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由此可见,交通事故对生命的救助是任何一方的法定义务,本案中铲车司机见死不救已经构成犯罪,并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北京警方认定的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外,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对那在一旁拍视频、光动嘴而没有施救的人,也给予谴责。

原文链接:邱旭瑜律师:交通事故中肇事方见死不救致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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