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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抓住小偷等警察来”被判非法拘禁罪,这个见义勇为的农民有点儿冤
作者:王亚中律…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8/1 11:28:22

最近,同行殷清利律师办理的一起“抓小偷被控非法拘禁罪,失主反赔小偷6.6万元”的案件引起媒体热议,大致案情是超市老板抓住一个惯偷,带到监控室翻监控对质,要求小偷赔偿被偷的货物价款,过程中双方互有争斗,小偷后来被鉴定为轻微伤。大约一小时后,警察赶至现场,以非法剥夺小偷人身自由且存在殴打情节为由刑拘了超市老板,关进看守所三个月,超市老板最后赔偿给小偷6.6万元乞求小偷原谅。消息传出后,舆论大哗,民众一时间如坠五里云雾,不知道法律究竟是保护失主的,还是保护小偷的。

这个案子,跟我正在办理的一起刑事申诉案件很相似。我的当事人韦四武,是河南省洛宁县的一个农民,十四年前(2006年)的一个夜里,凌晨1点多钟,韦四武居住的村子里进了贼,多辆汽车电瓶被盗,韦四武家里并没有被盗,但也闻讯从床上爬起来帮忙抓小偷,后来在村口抓到了小偷,也报了警,警察天亮时到达现场,在等待警察到场期间,一帮子村民通过逼问小偷找到了被藏匿的汽车电瓶,韦四武就是逼问小偷的村民之一。警察到场后,发现电瓶都找回来了,就让小偷走了,让村民散了,这事就算了了。

六年后的2012年,洛宁县大张旗鼓地办了一起涉黑大案,韦四武的哥哥韦耀武(一个农村村支书)被打成黑社会头目,韦四武也被打成黑社会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其惟一的罪行就是六年前那天夜里见义勇为抓了小偷,法院认定其非法剥夺了小偷的人身自由且存在殴打情节构成非法拘禁罪,跟本文开头提到的警方刑拘超市老板的理由是一样的。

抓住小偷,限制小偷人身自由,索还被盗财物时跟小偷发生肢体冲突,这些民众基于朴素正义感自然而然发生的行为,被现行法律的执行者解读为犯罪,是不是有哪里不太对劲儿?

我的当事人韦四武第一次跟我讲述他的故事的时候,我就觉得这案子很荒唐!抓住小偷剥夺小偷的人身自由完全合情合理合法,不剥夺小偷的人身自由,小偷还不拔脚就跑了?把抓住小偷后剥夺小偷人身自由的行为解读为非法,完全是对法律的曲解,把失主限制小偷人身自由的行为定性为非法拘禁罪,更是办案人员对自己执法权力的滥用。

那么,抓住小偷并剥夺小偷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怎样用法律来理解呢?我认为至少有三种法理可以解释该行为的合法性。

一、强制扭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扭送】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刑诉法赋予了所有公民扭送犯罪分子给公检法机关的权力,所谓扭送,必然伴随着强制,或者捆绑送到公检法办公场所,或者扣留、关押等待公检法办案人员到场处理,犯罪分子可不是什么善男信女,不能与非法拘禁罪里“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中的“他人”等同对待,在“强制扭送”这个环节,对犯罪分子的拘禁行为或以其他方法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行为,系经法律授权的正当行为,不具有非法性,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我的当事人韦四武及同村村民,在抓到小偷后报了警,警察最终也赶到现场对小偷作出了处理,在等待警察到来的过程中剥夺小偷的人身自由,正是强制扭送的合法表现,被判非法拘禁罪显然是冤枉的,这也是促使我决定接受委托为其申诉的动因,如果非法拘禁罪能够平反,所谓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总不能一件坏事都没干也被打成黑社会成员吧。

二、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

在我的当事人韦四武抓住小偷后当场逼问小偷被盗汽车电瓶藏匿地点和殷清利律师的当事人超市老板抓住小偷后当场逼问小偷失窃之物去向及索赔失窃之物价款的行为评价上,应当视为一种自助挽回被窃财物损失的正当防卫行为,只要防卫没有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三、自助自救。

自助自救,是私力救济的一种合法行为。权利人为保护自身的权利,在情况紧急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条件下,依靠自身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毁损或拘束等强力影响,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小偷正在盗窃,等国家机关派人来抓,小偷早跑没影了,失主自己抓住小偷,既是正当防卫、又是自助自救。小偷藏匿所盗财物,不知有无同伙,会否毁脏灭迹,等国家机关派人来查,黄花菜都凉了。失主抓住小偷后立刻追查赃物下落,既是正当防卫的延续,又是合理自助自救。

从自助自救的角度来说,抓住小偷,限制小偷人身自由,追问被盗财产下落,甚至情急之下踹小偷两脚,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以非法拘禁(小偷)罪把失主或见义勇为的义士抓进牢房,显然是不符合“旗帜鲜明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之法律本义的,也与中央“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政策精神背道而驰。

我的当事人韦四武,不顾个人安危半夜起床出门帮同村村民抓小偷挽回财产损失,正是一名不折不扣的见义勇为之义士,未曾想不仅没有受到表彰,反而若干年后(六年之后)被翻旧账,把见义勇为之行为打成黑社会犯罪坐牢三年。他的故事,比起“超市老板抓贼倒赔6.6万求原谅”的故事更加惊心动魄,有意采访他的记者朋友,可以找我索要他的联系方式。

2020年7月7日,我正式接受韦四武的委托代其申诉,经过多方查阅,确认其提交的新证据(3名时任警察证明有报警出警事实,3名群众证明当时看到警察出警到现场处理小偷)已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洛宁县公安局查证属实,本案中韦四武等人抓住小偷后有报警且警察曾出警到现场对小偷进行了处理这一事实确证无疑,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新的事实未作任何评价,直接驳回了韦四武的申诉。后本案于今年2月底3月初的时候被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目前正在审查期间,鉴于受理审查期限已经超时,案件随时可能审查结案,本律师就本案存在的新情况和法律适用问题加急撰写了法律意见书,于7月20日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案管中心当面提交,希望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能够立案复查、提出抗诉,依法纠正“抓住小偷等警察来被判非法拘禁罪”这一错误判决,让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之时免除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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