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学院主管的《网络报》,其首席记者关键在太原调查一起房地产纠纷时,离奇失踪。此事成了今年底的舆论热点。
直到12月15日,河北张家口警方忽然用关键的电话致电关键家人,称他涉嫌受贿被拘。
12月16日,关键的律师王长文前往张家口市看守所,要求会见关键未获同意。
关键涉嫌受贿的具体事项是什么?由于张家口警方的严格保密,外人无从得知。一个有意思的细节是,《网络报》曾报道过张家口市蔚县的负面新闻,蔚县宣传部曾于今年9月25日、10月9日做了两个版的形象广告,文字作者都是关键。
抓记者争议:是报复性执法,还是记者太不干净?
记者是不是受贿主体?
在数起抓记者案中,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担任了《法人》记者朱文娜、《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傅桦的代理律师。周泽认为,记者不应是贿赂犯罪的适格主体。也就是说,他认为所有对记者受贿的指控都不能成立。这一看法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刑法规定的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的主体一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二类是公司企业人员。
“通常,人们以这个人所在单位的性质来确定他能不能构成受贿罪,这种判断是错误的。”周泽说,职务之便强调的是与职务相关的某种职权,意味着他对某种资源有一种支配性的权力。
周泽认为,一个记者的采访权是在行使言论表达自由、知情权等公民权利。这种权利是每个公民都有的,所以他不存在专属于自己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权力”。
他认为,记者收受好处是纯粹的职业道德问题:“因为报道真实的信息不是法律赋予记者的义务,我们认为记者应该揭露社会丑恶且不能收受访者的钱,这只是职业伦理的要求。他做不到,可以批评谴责,但也仅限于此,不能对他进行法律制裁。”
香港树仁大学新闻与传播系教授魏永征也认为记者是没有超出于普通公民的采访特权的。他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介绍,即使是美国联邦法院,在采集收集信息上,也没有赋予记者比普通公民更多的特权。
但魏永征认为,这并不是记者不能成为受贿犯罪主体的理由。在采集信息上记者没有特权,但是不等于记者不拥有发布信息、引导舆论的力量。记者其实是受公众信托从事采访活动的人,他一旦从中收受了好处,自然就构成受贿。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传播学院院长展江同样认为,贿赂犯罪是一种普通人的犯罪。他分析,媒体具有强大的传播力,记者可以利用采访的名义寻租,况且,中国的媒体一方面带有公权力的影子,都挂靠在某个官方组织,一方面媒体拥有市场权力,“是公权力和市场权力结合的怪胎”。所以,即便是按照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主体的定义,记者也是可以纳入的。
是个人回避还是单位回避
在记者被抓案中,抓人的几乎都是媒体舆论监督对象,或者与被批评单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所以,在周泽看来,他代理的案件,都有被采访对象遭报复性执法的嫌疑。
周泽在代理这些案件中,提出应在法律上增设”单位回避“条款。因为任何单位都是由具体的人员构成的。即使不是这个执法人员办的,但维护同僚的利益是很正常的情况,这就会导致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
展江对此问题的看法颇有类似,“当事人和权力行使单位关系密不可分”,公正性自然会受到质疑。他认为,这些案件的问题还在于信息披露得非常不及时、不充分,而且程序上有明显的瑕疵,比如超期羁押、拒绝律师会见等。
新闻界反思:记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广州刑事律师推荐
原文链接:解析频发记者被抓事件:背后都有案中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