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柱律师对张军大法官“官德”的质疑
-----杨金柱律师致张军副院长的第二封公开信
张军副院长:
从网上资料获知,我们两人均出生于1956年,今年56岁,很快就到耳顺之年。今天,处江湖之远的同龄人杨金柱将要对你这位身居一级大法官、最高院副院长(正部级)高位的“有良”法官说几句逆耳忠言,如你未能“耳顺”,尚请大法官大人大量,多多海涵!
你在全国法院第一期(总第3期)高中级法院副院长轮训班上无端指责律师“无良”,从道德上给北海案件、贵阳案件和常熟案件的数十位辩护律师扣上一顶“无良”的高帽。杨金柱昨日的第一封公开信指出你身为最高法院的副院长,无权对北海案件、贵阳案件和常熟案件的数十名出庭辩护律师进行“无良”的道德评价!即使律师“无良”,也不在你的职权管辖范围。今天,杨金柱和你公开辩论的是:从道德角度而言,你没有资格从道德上对律师进行评价!
老子《道德经》说:“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器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其中“道”指自然运行与人世共通的真理;而“德”是指人世的德性、品行、王道。”
你指责律师“无良”,却未见你批评法官“无良”,由此足以体现你对律师职业的歧视。当今中国,自原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以下,至原湖南高院院长吴振汉、原广东高法院长麦崇楷、原辽宁高院院长田凤岐以及全国各地中院和基层法院因贪腐入狱的院长庭长们,前腐后继如过江之鲫,足以说明“无良”法官数量之多、对国家法治危害之大。就职业道德而言,不知你的职业优越感从何而来?!
就个体而言,你作为一级大法官从道德上指责律师“无良”,则你自己必须首先处于道德的制高点。因为只有有德者才有资格批评他人无德。
江湖上盗亦有道,作官者自有“官德”。杨金柱从两件事情对你的“官德”提出质疑。
第一件事情,你现在还认为重庆对李庄的审判“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审理的,审理也是公正的”吗?
2010年3月12日,国内各新闻媒体以通栏标题“最高院首次回应李庄案: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审理”,报道了你接受媒体采访对李庄案的表态。原文如下:
“昨日,在结束在线访问之后,张军接受了媒体的采访,谈到了在重庆打黑风暴中颇受争议的李庄案。张军表示,李庄案一、二审都已结束,从目前法院公布的信息来看,法院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审理的,审理也是公正的。”
你当时没有审阅李庄案件的材料,单凭重庆法院单方公布的信息,为了配合薄熙来当时对李庄案件的“大惊小怪”和“纳闷”论,与薄熙来一唱一和,认为重庆法院对李庄的审判“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审理的,审理也是公正的”。你身为共和国一级大法官,为了依附权势,无视基本事实,将“眨眼”入罪也认为是审理公正,这难道就是你的为官之德?!
李庄案件“眨眼”入罪,与中国汉代汉武帝的“腹诽”之罪和宋代秦桧的“莫须有”之罪相提并论,这是中国现代司法的耻辱、也是你的耻辱!
第二件事情,你现在还认为重庆打黑案件“既追求程序公平正义,又保障实体公正,不少工作走在了全国法院系统的前列”吗?
以下摘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年5月12日《薄熙来会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一行》一文的原文:
5月10日,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会见了来渝出席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一行,就刑事审判工作的重庆实践进行了交流。
张军说,在薄书记的领导下,重庆开展“唱红打黑”,建设“五个重庆”,人民群众得到诸多实惠。尤其是“平安重庆”建设、“打黑除恶”斗争,既打黑恶势力,又打“保护伞”,老百姓拍手称快,安全感明显上升。在“打黑除恶”案件刑事审判中,重庆司法部门坚持法制精神,重罪重判,轻罪轻判,认真执行宽严相济政策。对重庆的“打黑除恶”,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审判复核工作平稳有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结合重庆实际,既追求程序公平正义,又保障实体公正,不少工作走在了全国法院系统的前列。
薄熙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召开座谈会,很有意义。政法战线的同志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的重任,责任重大,工作辛苦。重庆开展的“打黑除恶”斗争,将“打黑”与反腐败、打击“保护伞”相结合,缜密组织,重拳出击,破获了重大案件,解决了社会问题,百姓安全感明显上升。在司法实践中,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不枉不纵,对案件中的任何疑点,都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慎之又慎,绝不轻易定性,确保把每个案子都办成铁案,一定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重庆的“打黑除恶”,始终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力指导,使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继续支持重庆的工作。
一年后的今天,重读你一年前吹捧薄熙来的文字,不知你做何感想?这些文字难道没有彰显你的为官之德?!
历史不是由权势者书写的!
历史不是权势者的裹脚布!
从上述两件事情,杨金柱不得不质疑你的“官德”。
杨金柱认为,以你如此的“官德”,是没有资格从道德上评价律师“无良”的!不知你以为然否?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 杨金柱律师
2012年6月3日
附杨金柱律师的第一封公开信
张军副院长指责律师“无良”是对中国刑辩律师的严重污蔑!
-----杨金柱律师致张军副院长的第一封公开信
张军副院长:
从2012年5月19日经济观察报发表的《法院副院长们的压力》一文获悉,你在全国法院第一期(总第3期)高中级法院副院长轮训班上发表了无端指责律师的言论,现将该文涉及你讲话内容的两段原文摘录如下:
张军谈到要特别注重程序正义。“更多的案件,是因为程序上欠公正,该做的没有做,那么导致炒作。包括对律师的一些不公正的情况,使得极个别的无良律师在法庭上,控告法庭,严重违反庭审秩序,公布出来以后,没人相信法官,谁也不信法院,只相信那些律师的胡说八道。”
张军表示,事实证明法官驾驭庭审能力不高。有两个原因,一是我们的庭审虽经1996年的修改被认为是采纳抗辩式的庭审方式,但是观念上、实际操作中仍然带有纠问式的色彩,法庭的冲突远远不是那么激烈,总体是有序的。所以遇到(广西)北海、(贵阳)小河区、(江苏)常熟的律师闹庭情况时,我们的法官当时就蒙了,真的不知道怎么处理。
你在上述讲话中特别提到了北海案件、贵阳案件和常熟案件。由于杨金柱律师在北海案件和贵阳案件中均担任了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并且在北海案件为第一被告人裴日红辩护过程中被审判长逐出法庭、在贵阳案件为第一被告人黎庆洪辩护过程中被审判长多次口头警告。因此,杨金柱律师有理由认为你是在无端指责杨金柱律师。
鉴于你的讲话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严重伤害了杨金柱律师个人以及中国刑辩律师的感情,严重危害了今后的中国刑事辩护事业,故杨金柱律师决定自2012年6月2日起至6月10日止,在9天时间里每日向你发一封公开信就有关问题进行公开辩论。
杨金柱第一封公开信和你辩论的内容是:你指责律师“无良”是对中国刑辩律师的严重污蔑!
“无良”一词在中国古已有之。诗经中《鹑之奔奔》“鹑之奔奔,鹊之强强。人之无良,我以为兄!鹊之强强,鹑之奔奔。人之无良,我以为君!”《鹑之奔奔》讽刺在位的君主品行丑恶,经考证是指卫公子顽与父亲卫宣公的夫人宣姜姘居生子的事。以鹌鹑、鹊鸟雌雄相随反兴宣姜的乱伦无耻。卫宣公霸占儿媳为妻,宣姜又与公子顽通奸,人民以为禽兽不如,故称其为“无良”。由此可知,“无良”是对品行不端者的一种道德评价。
现代汉语中,“无良”的近义词是“不良、无耻、卑鄙 、缺德、阴损 ”等。“无良”的反义词是“优良、良好、善良、高尚 ”等。
你身为最高法院的副院长,无权对北海案件、贵阳案件和常熟案件的数十名出庭辩护律师进行“无良”的道德评价!即使律师“无良”,也不在你的职权管辖范围。你以前担任过司法部的副部长,难道不知道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对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纪律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北海案件、贵阳案件和常熟案件的数十名出庭辩护律师中确实律师“无良”,你应当将这些“无良”律师的具体行为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反映,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进行调查处理。
杨金柱律师在此弱弱地向你问三个问题:
一、北海案件、贵阳案件和常熟案件的数十名出庭辩护律师中有哪些律师“无良”?其“无良”的具体表现行为是什么?杨金柱律师是否是你所指责的“无良”律师?
二、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没有对北海案件、贵阳案件和常熟案件的数十名出庭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并作出律师“无良”的结论之前,你是否有权公开指责律师“无良”?
三、你心目中的“有良”律师的标准是什么?中国刑辩律师如何在法庭上不“胡说八道”不“闹庭”而成为你心目中的“有良”律师?
以上三个问题期盼你的答复!
杨金柱律师在此特别强调:如果你在6月30日之前对杨金柱律师提出的第一个问题不予答复,杨金柱有理由认为,你指责的“无良”律师中就包括了杨金柱律师。鉴于杨金柱律师在北海案件和贵阳案件的辩护过程中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没有任何“无良”行为,你的无端指责不仅是对杨金柱律师的严重污蔑,也严重侵犯了杨金柱律师的名誉权,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杨金柱律师的评价,故杨金柱律师将在2012年7月份对你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要求你向杨金柱律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元人民币精神损害费。
余下的8封公开信将于每日中午12时以前在杨金柱的新浪博客发表,并用特快专递邮寄给你。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 杨金柱律师
201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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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杨金柱就“无良律师”“闹庭”说致最高法张军副院长两封公开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