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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春风律师:小河违法、违纪面面观(之一)
作者:曹春风 文章来源:辩护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7/12 0:37:08

         草原狼世界

本人既不是律师参战团,也不是律师观察团的成员。但作为一名律师,关注法治、关注社会公平正义的良知总还是要有的,打打酱油,评论人间万象,也不泛是在做些有意义的事儿,至于别人如何评说,莫不在焉。

观察小河庭审已经是每日必吃的大餐,自认为自己是唯法律、唯证据、唯公平、唯正义而笃信。为此,客观的小评一下小河审判方的违法违纪的种种表现:

一、     在法庭的布局上,小河法院没有执行审判公开的原则,其事实上的理由通过关注庭审公众已经知晓,自不言表。法律所规定的原则就是标尺,就是规格、就是义务,就这一点而言作为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就是违法,此不再言。司法体制的宪法规制上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这不假,但是,现实生活中法院的趋行政化已经是司法惯例,那么好,小河法院作为下级,不执行法律的规定,总得听顶头上司的吧,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第二条明明规定: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如果看看现实中法庭的布局,就明明白白知其所为,情何以堪,捂面羞矣。

二、     在执行回避制度上,更是难以服众,笑话百出。司法公信力首先来自于当事人对法庭的信任,继而在法庭的指挥与释明规则下,完成举证、质证的全部过程,最终形成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心理确信。当当事人对法庭的组成合法性都存疑的时候,即便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量刑适当,也无达到令人信服的司法效果。所谓程序正义才是案件之灵魂。那么,回过头来看看小河法庭对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从当事人对回避的启动到法庭的驳回,再到对驳回回避的救济,无不泛着法庭的违法的斑斑劣迹,泣亦然、苦亦然,各当事人欲哭无泪,各辩护人心中流血,血泪交融,其景惨也,法庭行为是为违法乎?违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乎?

三、     诱劝当事人辞退外地律师,即便现有证据在我看来尚待确定,但是,作为法院以其专业队伍的专业技能来说,不会不知道当事人与辩护人之间的关系,除依据《律师法》、《刑诉法》以外还要依据《合同法》来规制,那么解除委托合同要有法定和约定事由的,还要具有法定的形式要件的,不管解除通知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发出的,只要没有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解除效力;只要其解除行为不符合委托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或者该解除行为没有辩护人同意,那么辩护人仍然具有出庭旅行的义务,而小河法院的刑事审判庭越权确认民事合同行为,属于违法乎?何况各当事人正在跪嚎没有解除外地律师的意愿,是小河法院在作祟呢?本身案件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院主动向当事人推荐本地律师或者指定律师,已经涉嫌违犯《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四、     至于是否最高法有官员坐镇小河督战,我本无意批评,假如真如传说所言,那么此行为一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的第二条,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己不正,何以正人?对此,如何给世人一个合理的解释呢?我们期待。

     作为一名律师,存在这样的困惑,到底将来会有怎样一个答案,我翘首企盼,我想明天起来,阳光是灿烂的,现在所经历的都是一个梦。

(注:此文所涉及的内容是依据新浪微博中公布所出来的信息予以解读的) 广州刑事律师推荐
原文链接:曹春风律师:小河违法、违纪面面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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