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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庆洪案主要法律问题:小河之战莫非大决战?
作者:知青记者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7/17 1:09:07

黎庆洪案于中国刑事司法具有标本意义,举世瞩目,约200名资深律师免费参与辩护,形成史上最强大的律师辩护团。还有100多名法学家和律师组成顾问团、观察团。据传还有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司法部的大员坐镇贵阳市小河法院。他们为何坐镇小河?他们是到那里搞调查研究,还是——督战?

这些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律学者,本来都是法律共同体的成员,都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的同学,可是,一旦走出校园,他们瞬间就分化了,有的成为既得利益集团的辩护士,有的成为民主法治的代言人。这是多么奇怪的现象!可是,当司法人员联合起来进行法律的营私舞弊,联合起来对付那些依然诚实的同学的时候,这个社会已经堕落到了什么程度,还用得着我们来解说吗?小河之战,也是人性的大决战?

至于黎案本身,这毫无疑问是一起黑打案件。我想,这是所有聚集在小河的法律人都心知肚明的。但我自问,六十三年前有人靠杀土豪分田地的口号收买人心夺得天下,今天有人靠打黑除恶的口号收买人心夺得民营企业家的资产,这仅仅是巧合?最大的土豪和黑恶势力究竟是谁?

以下是我了解的黎庆洪案主要法律问题——

一、案情概述

37岁的黎庆洪长系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人,案发前是身家过亿的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全国著名的赛车手,身兼贵阳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贵州省第十届政协委员、贵阳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是第四届“中国青年创业奖”获得者。

  据熟悉黎庆洪的人介绍,黎庆洪从小爱赌,争强好胜,但也乐善好施,初中还没毕业就当了货车司机。在跑车的过程中,他结识了很多朋友。1999年,他与一群司机朋友“歃血结拜”,成立了后来被公诉机关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同心会”。

2002年,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以68万元买下开阳县花梨乡马口磷矿,父子俩一块经营。两年后,黎庆洪以2000余万元卖掉了马口磷矿52%的股权,并于次年在贵阳注册成立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自任董事长。

之后,黎庆洪投资参股数家煤矿、磷矿,“有钱”的名声越来越大。

  媒体报道,2005年,国内顶尖赛车手徐浪把黎庆洪领进了赛车圈。200896日,全国汽车拉力锦标赛中,黎庆洪获全场第四,国内第二。然而,几天之后的910日,黎庆洪因“涉嫌赌博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转捕,被控涉黑。

2010325,贵阳市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赌博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采矿罪等五罪名一审判处“黑老大”黎庆洪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30万元。

黎庆洪以及一同被诉的父亲黎崇刚和弟弟黎猛均不认罪,律师也均作无罪辩护。为证明黎庆洪无罪,其辩护律师周泽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将取得的证据提交负责二审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0712,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贵阳中院的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随之,贵阳市检察院申请撤诉,贵阳中院于2010816日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黎庆洪案”第一季落幕。

黎庆洪案主要法律问题。小河之战莫非大决战?


休庭时的外地律师都在玩微博(这张图似乎是斯伟江律师拍摄并发到微博上的)

然而,黎庆洪等人并未被释放,而是被贵阳市公安局“重新立案重新侦查”,并被移送检察部门重新审查起诉。贵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了几个月后,又改由贵阳市小河区检察院公诉、小河区法院重审。

201119114日,不顾律师和法学界人士对审级下移等多个程序和实体问题的强烈质疑,小河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对该案进行重审,并同代理律师发生激烈的对抗。全国的媒体给予强烈的关注。

间隔了半年之久,从201268日起,小河区法院再度开庭审理该案时,又发生了众被告人群起辞退为其力辩的外地律师、改用司法机关为其聘请的本地律师的戏剧性事件,以及其它一些事件。争议更为激烈,关注也更为强烈。

据传还有中央有关部门的大员在坐镇在贵阳。

鉴于“黎庆洪案”对研究中国的刑事司法,特别是“涉黑”案件的司法问题,具有重大标本意义,二季中,周泽律师发表公开信,动员全国律师关注或参与。为此,约200名著名的律师免费参与辩护(含尚权律所王耀刚),形成史上最强大律师辩护团。

最近,又有100多名著名的法学家和律师组成了法律专家顾问团和律师观察团(含尚权律所张青松)。至此,在黎庆洪一案上,形成了大决战的局面。

二、实体问题(一季中)

黎庆洪的五项罪名,即黎庆洪案的五个实体问题——

1、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

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称,1999,黎庆洪纠合劳改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何菊建、蒙祖玖等人在开阳县城关镇成立以其为首的同心会,并做出‘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及帮会成员每月缴纳30元会费的帮规。由于成员多为花梨乡人,黎庆洪的“同心会”逐步演化为“花梨帮”。

但张吉友等知情人说,参加同心会的是包括黎庆洪在内的16个卡车司机,他们常在一起跑车拉矿吃饭。那天,正在一起吃饭的黎庆洪说,大家条件都不好,要一条心。于是,他们决定成立同心会,由威信较高的黎庆洪当会长,每月交30块钱给李加文统一保管,如果谁有困难,这笔钱就拿出来帮忙。“后来同心会里有几个条件不好的来借钱,钱又收不回来,李加文就不愿意管钱了,有些人干脆不交钱了”。不到一年时间,同心会散伙了,并未演变为“花梨帮”。散伙后,成员联系不多,都在各自跑运输。

对于这个所谓的“花梨帮”,根据媒体的采访报道,不仅“黑老大”黎庆洪、“骨干成员”李相建觉得莫名其妙,花梨乡的街坊邻居也是闻所未闻。为此,这些街坊邻居自发形成一份“800人请愿书”,大约有80%的人签了名,“向司法机关联名担保黎庆洪不是黑社会”。另外,花梨乡政府、开阳县民政局和开阳县人大常委会等部门也出具了证明材料,认为黎庆洪不存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等违法犯罪事实。

2、非法持有、私藏枪支

20071月,黎庆洪借来一支5.56口径步枪,藏匿于他的车内和驾驶室内,还曾用它打猎。案发时,黎庆洪早已将该枪支归还他人。周泽认为,非法持有枪支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系危险性犯罪。非法持有显然是指现实状态的非法持有,而不是曾经非法持有过。只有处于非法持有枪支的现实状态时,才能危及公共安全,才应以非法持有枪支论罪。

3、赌博

公诉机关指控黎庆洪犯赌博罪的事实,是黎庆洪多次到休闲场所,或约朋友、熟人到自己家里,进行“摇苞谷子”、打麻将、扎金花等赌博活动,以及与其弟黎猛在有赌博机的“涌鑫”娱乐城持股。

对于参加“摇苞谷子”、打麻将、扎金花等赌博活动,完全是黎庆洪个人的一种娱乐、休闲活动,输赢对其无所谓,或意义不大。其参加赌博活动只是为了消遣、娱乐,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犯罪行为。

对于在“涌鑫”电玩城持股的问题,且不说各被告人说法不一,证据不足,即或其确有持股行为,也是对依法成立的企业的正常投资行为,并不是“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赌博犯罪行为,且其既不参与电玩城的管理,也不是法定代表人,电玩城经营、管理中的行为根本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因此,周泽认为,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黎庆洪上述行为不构成“以盈利为目的”的赌博罪。

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问题

2007年,黎庆洪协助开阳县政府及花梨乡政府修路,当地4名村民以“黎庆洪不给保障费”为由堵路。为了不让工期受影响,黎庆洪被迫付给他们5.8万元。后来,这4人因敲诈勒索被开阳县法院判刑。然而,时隔多年,同样一件事情,法院又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给黎庆洪定罪,其主要证据仅仅是证人郑永(化名)这样一个口供:“我听到有人说,是黎庆洪指使田老九来带头堵路的,但是我们没有证据。”

5、非法采矿罪,即马口磷矿承包问题

1997年,花梨乡政府将马口磷矿一个采矿点的承包费从5000元提高到20000元,原承包人范传习嫌高不愿意继续承包。之后,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以20000元的承包费从花梨乡政府承包了这个采矿点。在检察部门的起诉书和公安部门的起诉意见书中,黎氏父子这一行为被定性为“以提高承包费的方式染指矿山,获取利益”的“以黑夺矿”行为。

此后,黎氏父子的工人曾与相邻采矿点的另一承包人朱凤伦的工人斗殴,朱凤伦受伤。此事当初已经过政府部门调解处理。后来,朱凤伦的采矿点因开采不当引发地质灾害,被花梨乡政府关闭。在起诉书中,这件事也被定性为黎氏父子的“以黑夺矿”行为。

20024月,马口磷矿另一采点的承包人刘西林将其采矿点的承包权及相关证件手续以6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黎崇刚(转让后,刘西林还给了中间人2万元好处费)。这在起诉书中,这件事也被定性为黎崇刚的“以黑夺矿”行为。

以上事件被起诉书描述为黎庆洪、黎崇刚彻底实现“‘先吃饭’(范传习),‘后杀猪’(朱凤伦),‘再杀牛’(刘西林)”的预定目标,“霸占了三人的开采点”。

程序问题(二季中)

1、奇怪的是,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诉、一季结束后,黎庆洪等被告并未被释放,而是被贵阳市公安局“重新立案重新侦查”,并被移送检察部门重新审查起诉。(于是,黎庆洪案进入第二季)

2、“黑老大”黎庆洪案,基本案情没变,被控罪名却大幅增加;黎崇刚,第一季没有被指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律师也为其作无罪辩护,罪名同样增加,并上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位列第二被告人;黎猛上升为第三被告人。

另有多位第一季律师作无罪辩护的被告人也增加了罪名。

3、被告从原来起诉的17人,增加到近70人,最后被起诉的为57人,比第一季多了40人。其中,新增被告大多是周泽律师第一季为黎庆洪辩护时接受过调查取证的证人。如,聘请周泽律师为黎庆洪辩护,被抓进去关了一年多才被以“证据不足”不起诉予以释放的黎庆洪的妻子叶萍,在二季中再次被抓,并被指控“串通个别律师、记者”,制造黎庆洪“不涉黑的错误的社会舆论”。

4、黎家财产不论是否合法,悉数被抄。而且,黎崇刚是20109月成为涉黑嫌疑人的(此时也仅仅是嫌疑人,未被定罪),20107月就将其财产全部扣押,直接打到警察的个人账户上。连他两个孙子的保险款都强行让保险公司终止合同,把钱退到警察的个人账户上。律师认为,此举有滥用公权掠夺公民财产之嫌。

5、如上所述,一季中由贵阳中院一审、后由贵州省高院发回该院重审的案件,二季中被告增加了40名,罪名也大量增加,在贵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了几个月后,却改由贵阳市小河区检察院公诉、小河区法院审理。对此审级变化,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明显是在规避贵州省高院的审判监督。周泽更是比较全面地分析了其违法的方方面面

6、贵阳市检察院6名工作人员以小河区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其中有几名是黎案第一季公诉人。律师认为,他们的身份违法,而且,既然黎案第一季追诉有错误,他们已成利害关系人,理应回避。可是,在法庭上,律师刚提出质疑,法官就从桌子里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驳回裁定,当庭宣读。不仅如此,贵州省公安部门为黎案组成专案组,组长为公安厅副厅长,公检法还曾一起开会定调。

7、黎庆洪庭上陈述,侦查期间受到办案人员严刑逼供,并详细讲述了刑讯逼供的时间、经过、地点及涉嫌刑讯逼供的人员,杨金柱律师律师要求立即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法官却向杨律师要证据和线索。杨金柱律师指出,黎庆洪被提出入看守所的时间,与相应讯问笔录上的记载时间不吻合。比如,离开看守所时间是1230分,开始讯问的时间却是1630分,中间出现四个小时的时差,法官不予理睬。

黎庆洪说,他每次被提出看守所之后,审讯人员直接就把打印好了的笔录直接要他签,如果他不签,就把他吊起来,一直吊到他服了同意签字了才放他下来。其他被告也称曾被刑讯逼供。后来发现,审讯人员曾签署“不达目的不收兵”的保证书。

8、法官后来同意为黎庆洪做伤情鉴定,并提供贵州省的鉴定机构名录让周泽选择。周泽只能在这个名录中选了贵州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几天后,法官对周泽说贵州省人民医院回复做不了,原因是没有病历资料。周泽说,如果没有病历资料,就不能做伤情鉴定,这岂不是意味着,办案机关刑讯逼供将被告人打伤打残,只要不让其去医院治疗,没有病历资料,而不能鉴定伤情,就无法对被告人被刑讯逼供的事实进行认定了?

9、庭审第二天起,相继有4名反对违法庭审的律师被警察逐出法庭。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一名年仅花甲、身患疾病的女律师,被23名公安警察(而非司法警察)拿下。庭审有序进行时,法庭还悄然安排全副武装的警察以跨立姿势将律师席包围。

10、辩护律师基于案情对被告的发问一次次被法官以“与本案无关”打断。一名法官还改用贵阳话审理案件,坚称那是她的自由。律师席无线话筒被收走,有线话筒不时被关闭。律师举手发言不被理睬,起身发言就被训诫,再开口就被驱逐。法庭还架起一台摄像机专门对着律师席,监视并录制律师们一举一动……

11、控方提供325份证人证言。庭审过程中,各位辩护人一再申请证人到庭对质,法官不予理睬。结果,有97.5%317名)的证人不到庭,而到庭的证人中,经辩护人质证,他们的证言均系作伪。多名证人称,他们被逼作伪

12、一些律师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理应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如果公诉时未提,受害人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可是,小河区法院准许本案多名受害人中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3、本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却限制旁听,大量媒体及律师助理、被告亲友均被拒之门外,而法庭旁听席空余一片。一直按照牌位坐在里面的官媒如央视、法制日报、人民日报则只见记者到场不见文章发表。

14、黎庆洪等17名被告2008910日即被拘留,至今仍被羁押,已严重超过法定审理期限。周泽等律师认为,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理应对其取保候审。

15、早在114日,就有4名敢于行使辩护权的外地律师被当事人(被告)拒绝辩护。68日再度开庭后,又有20多名外地律师莫名被当事人辞退。被告何菊建等揭露,法院曾威逼他们更换外地律师,称,更换可以轻判,否则重判。两名在第一次庭审中敢于抗争的本地律师,也一并被“不用”。

17、审判长613日下午休庭时宣布:14日上午审理潘立新,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公开审理,除被告人潘立新的辩护人之外的其他辩护人不得到场。在黎庆洪案中,潘立新被控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及受贿罪三宗犯罪。潘立新是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打黑大队副教导员,后任刑侦支队副支队长,也是黎庆洪案第一季的侦办组长,潘立新被指包庇的对象,就是黎庆洪这个所谓的“黑老大”,而黎庆洪却一度控告潘立新对其勒索200万元。人们怀疑,黎庆洪抗拒潘的勒索,才被黑打。上午不让律师到场倒也罢了,周泽以为,14日下午开庭时,会让其他同案辩护人参与审理潘立新被指控的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受贿罪,对潘进行发问。毕竟,这是同他们相关的。没想到,14日下午开庭时,法庭不再审理潘立新。

在控辩审三方交流沟通会上,周泽与杨金柱律师对法庭未提供机会让同案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异议,要求弥补。审判长竟回答,潘立新的三个犯罪都涉及国家秘密。

19、贵阳市公安局的《侦查终结报告》,在卷宗上并未表明是国家机密。在庭上,律师要求出示该报告据以证明侦查机关程序违法。可是,法院出具了一个通知,称该报告是国家机密。

说明:以上问题主要根据周泽博客整理,同时参考了其它媒体。整理时间:716日。

备考文件:

1、周泽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zhouze

2、贵阳黎庆洪案是合法民企被黑打的典型冤案

陈有西学术网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b1fa00102dvno.html

3、“黎庆洪案”第一季二审周泽的无罪辩护词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b1fa00102dvbv.html

4、贵阳打黑案十大看点

南方都市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b1fa00102dvp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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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黎庆洪案主要法律问题:小河之战莫非大决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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