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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黎庆洪案,吊诡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7/20 11:22:16

黎庆洪案昨日上午被告人最后陈述毕,审判长宣布休庭,于今日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上午8:45,我作为朱凤伦诉黎崇刚、黎庆洪侵权赔偿案被告人黎庆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与朱明勇、黎崇刚一起来到小河法院。

刚进小河法院大厅,就遇到朱凤伦。黎崇刚主动打招呼,喊朱凤伦“老表哥”。双方握手,而后一起走进法庭,相谈甚欢。

在去小河法院的路上,黎崇刚曾说到,当年与朱凤伦、刘西林三家在马口矿山开采时,从未扯过皮,三人还共同出资购买过一个变压器,各出资了两万多元。朱凤伦1999年退出,不搞了,这个钱应该补偿给他。虽然朱凤伦并未就此主张权利,但黎崇刚与朱凤伦在交谈中,还是主动提到了这一问题,朱似乎显得有些意外。

进入法庭,审判长黄敏要求提交委托代理手续。我提交了。朱明勇律师因只有黎崇刚临出具的委托书,没带所函,决定放弃代理,做旁听群众。

约9点半,审判长宣布开庭。

首先由朱凤伦的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朱凤伦诉称,其1997年4月13日与开阳县花梨乡人民政府签订了马鞍树矿山第二采点开采承包合同,1997年4月30日办理采矿权证,并投入生产。1999年,黎崇刚父子从原花梨乡取得1号采点的经营权。因两采点边界较近,黎氏父子对其保安柱及井巷矿石乱采,并以烧轮胎等多种方式逼使其无法生产,以达到盗采目的。1999年因换证需要,县国土局统一请117地质队对所有矿山进行详查,查明其一号采点矿储量为16.4832万吨D级,设计利用为13.5556万吨D级,按近三年市场矿价平均价为500元一吨,出去税费、工资、炸材等费用,每吨净利为250元,利润共计约为34000000元。(3400万元?本博惊倒了。)

朱凤伦还诉称,1998年7月黎氏父子指使工人吴觉兵等人在马鞍树一号井口坝子用铁锹将原告左眼打伤,致使原告左眼眉骨骨折,并当场抢走其手机一部,手表一块,传呼机一台,后经开阳县公安局处理由黎崇刚承担全部责任,至今未赔偿,原告现左眼失明,因左眼失明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要求黎崇刚、黎庆洪父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8万元;医药费30000元;手机等物8000元。

然后,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志华及张军分别宣读诉状。但法庭让该两名原告宣读诉状时,两名原告均称手里没有诉状,让法庭把诉状拿给他们宣读。最后,该两名原告宣读了“法庭的诉状”。

杨志华所诉为李光奇等人打砸金都浴室,并将其打伤。其诉称,李光奇是谭小龙的兄弟,是谭小龙安排李光奇等打砸金都浴室并将其打伤的;李光奇等人对金都宾馆,随意打砸,称霸一方,欺压百姓,是一伙恶霸,要求谭小龙、李光奇赔偿对打砸金都浴室造成损失9000元。

张军所诉为李光奇、李湘波、梅芸瑜、李相建、梁显贵、曾令勇打砸“欣美发屋”,将其打伤,经开阳县公安局鉴定为重伤,要求赔偿各项损失73911.43元.。

就杨志华的起诉,谭小龙当庭问杨志华是否认识自己,明确表示与自己无关,拒绝承担责任。杨志华表示如果谭 小龙不认,就起诉李光奇,边说边看法庭的反应。杨志华当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说是证据已经交给刑侦大队了。

就张军的起诉,李相建等被告均表示贵阳中院判后,已经将钱交给了法院。而张军则说其只收到了两万多元。被告提醒法庭给贵阳中院说一下,让他们赶快把钱给张军。

针对朱凤伦的起诉,黎崇刚答辩称,朱凤伦的采点是朱自己挖垮了,没法开采自己离开的,与黎家没有关系;朱凤伦挖垮的矿井,黎家至今没动过。对于被工人打伤的事,黎崇刚当庭指出朱凤伦从外地拉人来打伤他的工人,他的工人才打伤朱凤伦的,与其没关系;当年公安处理时,他已赔过朱凤伦400元的传呼机,让朱凤伦摸着良心说说,那么多年黎聋子有没有半点对不起他的地方。

黎庆洪答辩称,朱凤伦采点被挖垮后就被政府划为了禁采区,吊销了其采矿证;黎家的采矿证采矿范围合并的是所收购的刘西林的采点,朱凤伦的采点黎家至今没有动过,不存在盗采其资源问题。如果朱凤伦认为政府吊销其采矿证有问题,可以申请复议,看能否恢复。黎庆洪还当出示两采点现场照片一张,表明两家的开采方向完全不一致,并得到朱凤伦认可。

就被黎崇刚工人打伤一事,黎庆洪让朱凤伦听其讲一下当时的经过,让朱凤伦回忆是不是那么回事。黎庆洪讲了经过,说是黎崇刚的工人被朱凤伦拉来的人打伤的当天,朱凤伦开吉普车路过他家采点,就被工人拦住,用铁锹伸进车里把朱眼睛杵伤,还是黎庆洪看到了予以制止,并安排王亚军送其去医院的。

朱凤伦当庭也表示,其被打伤后是黎家安排人将其送去医院的,说这得感谢黎家。否则,他恐怕就没命了。朱凤伦还表示,其被打伤与黎庆洪没有关系。

在庭审中,黎庆洪多次提到朱凤伦时称之为“朱伯”,似乎让审判长很不适应。

我的代理意见是,一、朱凤伦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所涉“侵权行为”并未被公诉机关指控为犯罪,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条件;二、朱凤伦主张权利的所谓“侵权事实”,分别发生在1998年和1999年,早已过了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三、朱凤伦被打伤是1998年的事,当时公安部门已经作了调解处理,一事不应再理;三、朱凤伦主张的3400万元天价赔偿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没有一个企业的利润是像原告这样,通过假定条件算出来的。

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中,黎崇刚、黎庆洪表示对朱凤伦被工人打伤的事,可以再适当给予赔偿。但对矿山则不同意赔偿。

最后法院以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协议,不再进行调解,待合议后宣判。


今天审理的黎案附带民事诉讼,十分吊诡。

该案第一季2010年3月贵阳中院一审时,一起伤害案件中的受害人张军,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贵阳中院一审判决当时17名被告人中的李相建、李光奇、李相波、曾令勇、梅芸喻、梁显贵等分别对张军承担几千元至一万多元不等的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张军未提起上诉;各位被告人虽提起上诉,但并未对民事赔偿部分有异议,且多人已经将赔偿款交给法院。

第二季,从1月9日开庭至1月14日休庭,均无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当黎案第二季,因法庭驱逐律师等状况频出,而使案件成为一个举国关注的案件时,这个所谓的有黑社会组织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称霸一方的涉黑大案,竟然还没有一位“受害人”主张权利。

或许是考虑到一个“罪大恶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还需要有受害者。于是,在1月14日休庭后,“受害者”就出现在了本案中。

我注意到,曾向贵阳中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已得到曾令勇、梁显贵、李相建等人赔偿的张军,再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诉状落款日期为“2012年1月15日”;而起诉黎庆洪、黎崇刚非法侵占其矿山、提使工人将其打伤的朱凤伦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落款日期,是“2012年1月19日”。而起诉谭小龙、李光奇等人砸金都浴室将其打伤的杨志华的附带民事诉状,我未能看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对被告的个人信息,包括羁押地点等,似乎都十分了解,在诉状中写得分毫不差。但在庭审中,却显得对诉状内容十分不熟悉,以致念起来都挺费劲。

小河法院在6月8日开始的三十多天庭审中,没有一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参与庭审,以对刑事诉讼中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而在今天的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朱凤伦及其代理人又拿出刑事审判中已经质证过的证据出来举示。

朱凤伦的代理人李声国律师,对庭审中被告人及被告代理人多次提到的刑事审判中举证质证证明的情况,完全不了解,以致其几乎无法予以回应。庭审结束后的交流中得知,李声国律师是本周一才被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给朱凤伦做代理人的,所以没有参与刑事案件的庭审。其手里的材料也是法院交法律援助中心转给他的。

庭审结束后,朱凤伦又与黎崇刚在法庭内坐下来了亲密交谈,并约定了再见面的时间。

离开法庭,朱凤伦与黎崇刚一起上了黎庆洪的妻子叶萍驾驶的汽车,与我们同车进市区。一路上,朱凤伦介绍了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过程。他说,是小河法院的人(其中有一位姓杨的院长),去开阳县司法局,给他写好诉状,让他签字的。他说自己曾做过多年法官,真要起诉黎崇刚,就不会把材料做成这个样子。朱凤伦说已经安排律师办理撤诉了。他还说了公安人员五次找他做笔录的情况,其中一次是被他老伴骂走的。小河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有一段黎崇刚、黎庆洪“先吃饭,后杀猪,再杀牛”的“以黑夺矿”指控。——

1996年,被告人黎崇刚、黎庆洪见开阳县花梨乡马口磷矿矿山开采有利可图,在时任花梨乡党委书记杨玉伦(在逃)的帮助下染指矿山,承包马口磷矿一开采点开矿经营获利。1997年,黎崇刚、黎庆洪对范传习采取威胁、对范经营的矿点采取封堵等手段,破坏范传习矿山正常的生产经营,将范传习逼离矿山,通过一年多时间,成功获得了范传习开采的马口磷矿1号、4号矿井承包权。后黎崇刚定下了”先吃饭”(范传习),”后杀猪”,(朱凤伦),”再杀牛”(刘西林)的”三步走”目标。1998年7月,黎崇刚为达到霸占朱风伦承包经营的马口磷矿2号采矿点,安排被告人黎庆洪指使其矿点工人对朱风伦承包的采矿点采取以烧废旧轮胎、辣椒面等手段,干扰朱风伦承包采矿点的正常生产经营,随后又指使其采矿点工人持械将朱凤伦打成轻伤,朱风伦于1999年9月放弃了马口磷矿2号采矿点的承包开采权。刘西林于2002年4月将其采矿点的承包权及相关证件手续以6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黎崇刚。至此,黎崇刚、黎庆洪彻底实现”先吃饭”(范传习),”后杀猪”(朱凤伦),”再杀牛”(刘西林)的预定目标,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使得黎庆洪在社会上”混”有了更好的经济基础,被告人杨松、何菊建、蒙祖玖等许多人都愿意跟着黎庆洪”混”社会,共同找钱。

当我看到法庭上黎崇刚与朱凤伦相谈甚洽,而后又同车离开法庭的情景,我实在难以想象,朱凤伦竟然是起诉书指控黎崇刚“以黑夺矿”的受害者。或许,黑社会的事,总是难以用白社会的思维去认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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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周泽:黎庆洪案,吊诡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文关键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黎庆洪,黎庆洪案,周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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