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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报:“法院提前介入” 到底伤害了什么?
作者:吴欣 文章来源: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8/7 13:09:12

“法官也是人,他不仅会有自己的感情,也会有自己的偏好和执念。没有外力,谁愿意自己推翻自己?如果法院提前介入侦查工作,然后又进行审判,可想而知,其判决的正义性要在人民的心中产生多大的质疑!”

在轰轰烈烈的“三打两建”行动中,罗湖区公检法“三打两建”联席会议《会议纪要》出现了这样一句话:“由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商请检察机关、法院提前介入”。

面对“法院提前介入”这一新词,我们不禁要问:“法院提前介入”刑事案件,是否于法有据?法院都“提前介入”了,谁来守护“审判中立”的天秤?

法院“提前介入”没有法律依据

6月,“阳光检务网”上刊载了一条新闻《深圳罗湖:加强联动 打造“三打两建”案件快速专业办理绿色通道》,内容为:近期,罗湖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召开了关于“三打”案件具体问题办理的联席会议,并正式通过了《会议纪要》,就“三打”类案件的范围及公检法加强联动、快速、专业办理“三打”类案件的要求、具体举措进行了明确,从而更进一步强化了公检法三机关办理“三打”案件的合力。

《会议纪要》主要内容的第四点是:明确提前介入制度,提升“三打”案件质量。《会议纪要》要求:对于案情复杂、适用法律有争议等“三打”案件,由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商请检察机关、法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固定证据;对特别重大案件,公检法三机关要不定时召开案件专题研究会议,分析案情,研究办案难点,提高办案质量。

作为一个非专业人士,我在采访检察院、法院的记者生涯中,也算和法律打了10多年交道,而“法院提前介入”一词,着实让人觉得多少有点费解。

听说过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检察院可“提前介入”,因为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被载入《宪法》,对刑事诉讼包括侦查活动行使监督职能于法有据。

听说过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提前介入”,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之后或者刑拘(被关押在看守所)之后,受委托的律师可持证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经公安机关批准。

在“三打两建”行动中,罗湖区的“三打两建”联席会议冒出一个“可商请法院提前介入”,有没有法律作为依据呢?记者在网上搜索各种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找到解答。

可问题是:公安机关在此后的“三打”中,正好遇到疑难刑事案件,又及时请法院“提前介入”时,法院会不会“提前介入”?应不应该“提前介入”?是该遵从法律还是行政指令呢?作为独立审判机构的法院“提前介入”刑事案件后,还能否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到公正司法呢?

法院介入侦查“审判中立”何在?

我们的司法机关,有时确实让人摸不着头脑:

法院作为审判机构,本该坚持司法的中立和被动原则,在一些全国性、全市性的整治行动中,却总被要求主动出击。如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固定证据,分析案情,研究办案难点,提高办案质量……

为什么天秤是法官的标志?谁都知道:因为在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必须维持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以中间人的身份对案件作出公正、客观的裁判。那么延伸出来的问题是,如果法院可以“提前介入”案件的侦查活动,谁来守护“审判中立”?

众所周知,我国法律公、检、法的“三权分立”,之所以把审判同侦查、检察分开,就是为了分别设立三道关口,层层把关。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能是裁判,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裁判的本质特征,要求法院本身在司法活动中处于中立地位,决定了法院不应当涉入案件侦查工作。更何况,法院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提前介入”、直接插手侦查工作,法律并没有给他们这个权力。

有人会说,由法院“提前介入”有关刑事案件,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案件的定性准确,把好办案质量关,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仅如此,面对“三打两建”案件集中现象,法院“提前介入”可以缩短案件审理时间,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目前法院审理案件存在的拖沓、周期长等问题。但是,法院的“提前介入”行为,违背了法院理应保持的中立地位,违背了程序公正原则,就极大可能影响到案件处理的实体公正效果!

这是一种微妙的平衡,如果让法官在审案之前过早介入案件,不仅在程序公正上存在很大问题,而且一旦对案件过早产生看法和意见,怎能不影响以后的审判。

法官也是人,他不仅会有自己的感情,也会有自己的想法和执念。没有外力,谁愿意自己推翻自己?如果法院“提前介入”侦查工作,然后又进行审判,可想而知,其判决的正义性要在人民的心中产生多大的质疑!

谁想出来的“提前介入”?

一位法官曾对我说:“你以为那些重大的贪污腐败案件,是由法官来判的吗?我可以告诉你,怎么判,连法院领导都定不了。”到底谁能定?你懂的。

很难相信,要求法院“提前介入”,是深谙法律精要的老法官们说出的话。但如果说是某行政机关,某个行政长官拍拍脑袋想出的话,估计全世界都会相信。

“法院提前介入”是“深圳制造”?别冤枉了深圳的法院!打开“百度”搜索可以看到,全国各地都不乏“提前介入重大疑难案件”的报道,而且叫好声一片,被谓之为“延伸审判职能,为维护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云云。

我们还可以经常在新闻中看到,遇到重大案件,××市召开常委会,强调“要求检察机关加大调查力度,纪委、法院要提前介入,尽快查清事实真相,给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其中要求“法院提前介入”所透露出的信息,其实质是——要求法院在刑事案件中“积极配合”侦查机关。

从刑事诉讼的程序设置来看,侦查、起诉和审判职能分离,能起到层层把关的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公检法的相互密切配合,大大削弱了这种设置应有的功能。有些敏感刑事案件是应行政指令之要求,更是让法院“身在其中,身不由己”。

本来法院应该是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可是在行政干预下,在司法机关“相互配合”中,法院和法官在裁判中的中立地位不易被人们认同,法院的裁判结果甚至整个社会的司法公正不为人们所认同。更令人担心的是,长此以往,法院一不小心就可能成为公平和正义的“终结者”。

在公共治理中,各个公共机构各施其职,就是为了避免一种政策目标成为一种压倒性的主导力量,褫夺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各种政策目标的均衡发展,最终破坏了社会各种价值观共存共长的生态环境。

是的,这才是法官要坚守的东西: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或其它外来干预。用著名法理学家德沃金的话来说就是: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除了法律以外法官不服从任何别的权威。

□绝对“油菜”

@谢佑平:与法院的朋友聚会,听说了法官和法院的各种难。有朋友说:法院成了社会各种矛盾的集中地。老百姓希望法院立案,为他们主持公道,但是,老百姓也不想想,有些纠纷是因为政府行为产生的,法院敢立案吗?立了案以后怎么判?判了以后怎么执行……微评:强势政府下,法院必然虚弱;依法治国需要强势法院。

@贺卫方:【基层最高法院?】近年来,最高法院常以督办名义,直接对下级法院在审案件进行干预,如贵阳小河法院的案件,最高法院竟然派出庭长下到最基层督办协调,此无疑使二审终审制归于一审定终身,剥夺当事人上诉权。最高法院无视下级法院独立性,破坏了正当程序准则。

@梅春来:【笑看中华民族复兴任务已完成62%】贪污解决了吗?权力关进笼子了吗?红十字不出郭美美了吗?领导干部的子女都不去美国了吗?三权分立了吗?市民可以问责官员了吗?灾难时死亡人数不瞒报了吗?媒体不会接到禁令了吗?如果这些都没有解决,复兴的任务根本就没有一点进展,不要说62%,我看2%都有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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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三打两建,法院提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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