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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幼女被逼卖淫案:百名嫖客无一被追究刑责
作者:鲍志恒 文章来源:东方早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8/8 1: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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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右一)昨在湖南省白马垅劳教所见到自己的辩护律师禁不住潸然泪下。唐慧目前身体状况尚可,但非常担心女儿。

距湖南永州幼女被逼卖淫案终审判决两个月后,湖南省委政法委表态,成立调查组调查该案办理情况。这是这起举国震惊的刑事案件发生6年后,省一级政法委首次介入调查。

昨天,湖南省委政法委通过媒体向外界表示,对永州幼女被强奸、其母唐慧反映的有关情况高度重视,已成立调查组赴永州调查此案办理情况。

调查组负责人表示,一旦发现有错,将坚决依法纠正。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离奇案件:

两次重审四次判决

幼女母亲被送劳教

永州11岁幼女乐乐(化名)被逼卖淫案始于6年前。2006年10月,乐乐被诱骗、强奸并卖入“妓院”。在随后的三个月内,被逼卖淫100多次。

今年6月5日,湖南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决:包括“妓院”老板秦星在内的两名被告因强迫卖淫罪被判死刑,4人被判无期徒刑,另有1人获刑15年。

至此,这起骇人听闻的强奸幼女案历经两次重审、四次判决,似乎尘埃落定。

不过,日前,因不满永州司法机关对该案的处理,曾多次上访的乐乐母亲唐慧被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的名义送进劳教所,引起全国舆论一片哗然。

疑问重重:

百余嫖客未究刑责

“被救者”否认自杀

唐慧因何“闹访”?“闹访”产生了什么样的直接后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如何认定?决定对其劳教1年6个月是否“罚当其罪”?

8月5日,永州市公安局公开回应外界质疑,叙述了唐慧先后7次“闹访”的行为,并对外界质疑的永州公安帮助“妓院”柳情缘休闲屋老板秦星伪造“立功材料”试图减轻刑罚一事,作出专门回复。称经过调查,秦星在看守所期间制止在押人员周兰兰自杀“事实存在”,没有发现公安民警帮助被告人做假立功的情况。

该说法并未平息争议,乐乐案辩护律师甘元春、胡益华随即公开了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院对该案的三次判决材料,三次判决均否定了秦星立功救人的说法。

此外,法庭调查结论与公安自查结果完全对立,犯罪首恶秦星疑为公安局领导亲属,100多名嫖宿幼女的嫖客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乃至周兰兰现身否认自杀后被威胁劳教等核心疑问,永州市公安局沉默至今。

唐慧被劳教背后:五大核心疑问亟待调查清楚

唐慧是否“闹访”?“闹访”诉求何在?乐乐被逼卖淫案在侦查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公?

唐慧的辩护律师胡益华昨日告诉早报记者,当天他在劳教所中见到了唐慧。她表示,永州市公安局叙述的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与其“上访、申冤”的过程细节多有出入,“之所以持续上访,是因为女儿的案子,从头到尾没有得到公平的处理。”

据早报记者掌握的该案案卷材料、当事人及律师描述以及媒体的公开报道,永州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对乐乐被逼卖淫案的处理,存在大量争议性问题。其中,尤以100多名嫖客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民警涉嫌帮助被告“假立功”事件最为突出,这也是唐慧“最不能接受”并持续上访,最终被劳教的关键原因。

1、当地一民警拒不解救受害人涉嫌渎职,仅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是否公平?

2006年10月1日,乐乐被周军辉劫持强奸后,被卖到秦星所开的柳情缘休闲屋,并被强迫卖淫百余次。

乐乐失踪后,其母唐慧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失踪案”立案侦查,负责人为原永州市零陵区公安分局刑侦队杨军祥。立案后,唐慧根据线索,在柳情缘休闲屋外潜伏10余天,确认乐乐在里面。

2006年12月30日下午,唐慧向杨军祥报告并要求其出警,杨军祥来到柳情缘休闲屋后,发现了乐乐,却拒不解救,扬长而去。

根据《刑法》第416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杨的行为符合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的立案标准,涉嫌渎职犯罪。在唐慧的抗争下,零陵区纪委于2007年12月6日作出给予杨军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2、派出所对秦星等人组织、强迫卖淫、强奸等拒不立案,直到唐慧“以死相逼”,是否公平?

2006年12月30日下午,唐慧向永州市零陵区公安分局南津渡派出所报案,要求立案侦查乐乐被强迫卖淫、强奸案,但派出所拒绝立案。直到唐慧前往湖南省公安厅进行控告甚至“以死相逼”,永州市公安局长批示后,才于2007年1月5日立案。

唐慧及其律师甘元春、胡益华称,直至2007年1月24日,永州市公安局均未进行有效侦查,错失破案时机,导致在此期间,有犯罪分子毁灭证据、串供、解散卖淫女、逃跑。

3、嫖宿幼女的100余名嫖客均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公平?

根据该案材料,乐乐被迫卖淫,均是送往永州国土宾馆、零陵宾馆、美伦宾馆,唐慧多次恳请调查上述地点的摄像资料和住房登记,侦查人员拒不调查,导致上百名嫖宿幼女的嫖客无一人被追究刑责。

早报记者在湖南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书中发现,一名叫蒋其猛的“嫖客”以证人身份出具证言,证明其曾于秦星手中花150元将幼女乐乐带出,并在某酒店开房发生性行为。但这名“嫖客”仅被永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4、一民警为被告通风报信,仅被“党内警告”,是否公平?

根据材料,2007年1月,被告人秦星被抓后,民警魏晓辉帮助秦星与犯罪嫌疑人陈刚串供。魏晓辉在明知陈刚(后被判处无期徒刑)为该案的主犯的情况下,未对其抓捕,并串通他人对其通风报信,使陈刚得以遣散大量的卖淫女,被告人秦斌逃脱达4年之久。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魏晓辉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属严重渎职犯罪。后经唐慧抗争,被曝光查实。2008年,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仅给予魏晓辉党内警告处分。

5、有民警协助被告“假立功”,早经法院多次裁定,公安局却未予处理,直到劳教唐慧后才开始自查,是否公平?

2009年2月21日,湖南省永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中,对于秦星所谓的立功行为,作出如下认定:被告人秦星的辩护人提出“有立功表现”的理由,经查,秦星的立功材料已收集将近一年,但从未报主管部门核查确认,不予采纳。

2011年3月1日,湖南省永州市中院及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公安局民警“伪造立功”一事,“被自杀人”周兰兰亲口向调查组人员陈述,自己从来没有自杀过。

2011年3月底,湖南省永州市中级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判决书中,对于秦星所谓的立功行为,作出如下认定:对于秦星的辩护人提出秦星在看守所期间制止同监人员上吊自杀,有立功表现,经查,根据2007年6月12日17时46分左右的监控录像显示,不能证明秦星制止同监人员上吊自杀,且现场不具备自杀条件,经找当事人调查,当事人否认有上吊自杀行为,而秦星为了逃避法律的严惩,伙同他人提供虚假立功证明,弄虚作假,欺瞒法庭(在三次庭审中),有悖于法律,综上,秦星没有立功表现,故被告人秦星、陈刚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2012年2月2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中,秦星及其辩护人又提出有立功情节,经法庭当庭查明系伪造立功材料所致。

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裁定书中,对于秦星所谓的立功行为,作出如下认定:认定秦星在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区分局看守所关押期间,与他人一起制止同监在押人员上吊自杀的事情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

据此,唐慧多次向永州市公安局反映情况,要求严惩民警渎职、包庇犯罪的行为,永州市公安局拒不理会,申请人被迫向湖南省公安厅反映情况,其间还有省妇联工作人员陪同。

在两级法院屡次裁定秦星伙同公安民警制造假立功材料的情况下,永州市公安局未及时展开调查。在唐慧遭劳教并引发舆论强烈质疑后,才于8月3日进行了自查,并于8月5日公开发表了与法院结论截然相反的调查结果。

唐慧原准备开个鲜花店

让女儿生活中多些鲜花

早报讯 8月5日,永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帖,解释唐慧被劳教是因为多次在公安、法院、人大等地点“哭闹”、“跪地喊冤”……“严重扰乱了单位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官方与民间的声音正逐渐加大,共同呼唤“正能量”。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昨日就此邀请了唐慧的辩护律师胡益华、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副主任陆群(网名“御史在途”)与知名网友“十年砍柴”共同探讨此事件舆情。

唐慧担心女儿会崩溃

问:您所了解的唐慧,是一个很偏执、易走极端的女人吗?这6年中的经历,对她的性格产生了什么影响?

胡益华:(6日)上午在湖南省白马垅劳教所会见了唐慧。她目前身体状况尚可,生活用品不缺,但精神状况很差,非常担心女儿精神会崩溃、会自杀。她还表示,《劳动教养处罚决定书》上所列举的都不是事实。

问:民众应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内表达诉求、提出申诉?如果出现利益受损者申诉时的过激行为,您觉得政府的处置宜遵守哪些原则?

胡益华:我在唐慧的家里看到了满桌子的法律书籍。民众在处理诉求的过程中,应尽量请教专业人士,愿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专业人士也非常多。政府在处置这些问题时,需要坚持的原则最主要就是合法原则。

御史在途:受害者及其家属应尽量采取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政府则应以最宽广的胸怀包容民众的过激行为,要知道,群众上访虽然影响当地政府形象,但当地政府及其官员如果损民之利甚至制造冤假错案,才是最可耻的事情。

已租好房屋准备新生

问:从您了解的情况看,永州政府包括警方对此案的处置,有什么值得反思和检讨的地方?

胡益华:虽然政府部门在案件过程中做了一些工作,但存在诸多缺陷和过错,甚至个别工作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的犯罪。本案中,发生了“不予立案、不进行解救、伪造证据、公安人员帮助串供”等非常严重的事件,相关人员均涉嫌严重犯罪,当地相关部门未及时依法、有效处理和打击必须反思。

御史在途:唐慧提出200万元赔偿、在法院办公楼滞留15天并要求法院判处7被告死刑、在有关机关门口阻车堵门、在有关领导家里脱衣服等行为虽然确实过激,但也应该综合考虑其作为一个受害者家属的情绪。

问:永州市公安局的官方微博5日发布了对唐慧案的两个说明,特别是对唐慧劳教的说明,转发评论数逼近7万,几乎都是一边倒的批评。您认为永州地方政府在这个敏感问题上,如何改进信息发布,更好地取信于民?

胡益华:发生这种情况,永州公安局不应只是需要改进信息发布这么简单。对唐慧劳动教养本身就是一个极端错误的决定,唐慧在我的劝说下,已租好房屋,准备开个鲜花店,让女儿生活中多些鲜花,重新开始新生活。永州公安局对唐慧进行劳动教养无任何必要和理由,让唐慧一家第二次遭受毁灭性打击。

十年砍柴:从公布的说明能看出,当地警方并无公开透明、取信于民的诚意,而是想办法“敷衍”过去。地方政府是否有诚意、是否愿意秉公处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御史在途:永州市在处理这一舆论事件时,最好注意几点:一是请公安机关免开尊口,以政府名义发布信息回应舆论关切;二是对媒体敞开大门。

准备提起行政复议

问: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有争议的司法案件,有网友担心,政府权力的权力日益扩张,而公民当事人的权利保障难度明显增加。如何纠正这个现象,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增强老百姓对司法和政府的信心?

胡益华: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做到违法必究,自然会取得民众的信任,增强老百姓对政府的信心。

御史在途:首先是要限制政府权力的扩张,政府应进一步找准自身定位;其次要加大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力度;三是要为各种监督包括新闻舆论监督创造良好的环境,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对权力和监督存敬畏之心。

问:请问胡益华律师,下一步您考虑采取什么行动?

胡益华:我和甘元春律师5日已经起草好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书》在内的全部法律文书,6日已到劳教所会见唐慧,随后我们将提起行政复议。同时,我们将会继续代理她对未被惩处的犯罪行为进行控告以及采取一切可能的法律措施,直到唐慧获得自由,案件得到公正、公平处理。

(访谈内容有删节)

评论:让“正义实现”经得起人民对比

范正伟

同样属于公权力作为的案件,一个未满11岁的女孩被强迫卖淫,为何要母亲以跳楼相逼才得以立案?为何要等到“上级批示”才启动司法程序?由永州警方出具而法院未予采信的罪犯“立功证明”,为何至今依然笼罩在一片迷雾中?与劳教唐慧相比,这又是怎样一种执法态度和执法效率?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事实上,与公开透明同样重要的,是执法者的一视同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但现实中,这种平等往往被某些选择性执法倾斜。一个日本人的自行车在武汉失窃,警方连夜追回发还失主;一个俄罗斯人在宁波遗失护照,警察翻了5吨垃圾后迅速找回。相形之下,同样是失主,许多市民的待遇则要差一些。

如果说这些执法尚且有“城市颜面”、“国家体面”可以解释,在许多案子中,有的是时不我待、雷厉风行的执法,有的却非要等到受害人抗争、上级机关施压才勉强启动,这种选择性执法,不仅会动摇法律的平等性、权威性、正义性,消解人们的公平观念和法治意识,也会让我们的执法者变得相当被动。

据永州警方公告,唐慧之女张某某被周某某、秦某等7人强奸、强迫卖淫一案,经今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2名被告人死刑、4名被告人无期徒刑、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应该说,这样的判罚委实不轻,但为何依然没能让受害者母亲“满足”?为何媒体公众依然不乏讨伐之声?分析媒体报道,一个重要原因,恐怕就是这一结果,是唐慧“争取”来的甚至是“拼”出来的。如果从这个角度理解一个受害者母亲的选择,恐怕对其许多过激行为能多一层认识。

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更要看到,如果我们的执法者对所有案件能一视同仁,以同等的效率、同样的耐心、透明的程序,去秉公执法、严肃办案,推动人们在法律框架下解决问题,就能减少许多不理智甚至以偏执方式寻求说法的行为,并由此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正所谓,“天下难治,人皆以为民难治也,不知难治者非民也,官也。”

(作者系人民日报社评论部专栏编辑室副主编。文章有删节,昨刊发于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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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永州幼女被逼卖淫案:百名嫖客无一被追究刑责

本文关键词:唐慧,永州公安局,永州劳教唐慧,永州幼女被逼卖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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