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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小夫妻代人订票不构成倒卖车票罪的法理分析
作者:李修蛟 文章来源:辩护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5 14:29:35

1、肇庆铁路公安处微博称:打击倒票非法行为,是公安机关维护正常购票秩序,依法依规进行的执法行为,无论是刑法、新刑事诉讼法及四部委联合公告都对倒票行为进行了界定与法律解释,如有不同意见,我们会将你们的意见收集后向上级法制部门进行汇报,谢谢各位关注与支持!

李修蛟律师对小夫妻代人订票案法理分析:小夫妻两人未控制车票,不存在倒卖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牢票、船票。所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但是,本案中小夫妻的行为并不是购买车票后加价卖出,或者是为卖出而购买车票。他们的行为过程中以别人的名义帮助别人订购车票,他本身并不倒卖车票、订购车票凭证,而只是收取订票的服务费,并没有加价卖出或是为卖出而购买车票、订购车票凭证。因此,小夫妻两人的行为,没有破坏车票市场管理秩序,在客体、客观方面并不符合倒卖车票罪的犯罪构成。

2、肇庆铁路公安处微博称:铁道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对各类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行为做出了明确说明。四部委联合公告规定: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的;或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都属于倒卖车票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和打击。

小夫妻代人订票案法理分析:小夫妻的行为也不符合铁道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中关于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该通知第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铁路客票代办单位囤积车票,加价出售的。二是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的。三是铁路客票售票点、代售点、代办单位,明知是倒卖铁路客票的不法单位或个人而向其提供车票的。四是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买进铁路客票后又高于买进价卖出,或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本案中,小夫妻在为他人订购车票过程中,并无符合其中第二项规定的非法加价牟利的行为。买票人在店面与小夫妻两人商定好代为订票,双方明确是收取一定手续费,并无任何加价的行为。小夫妻代订车票,事前都是买票人商定,并明确代订车票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是一种很明确的民事代理行为,并无违法之处。

而实名制下是允许代订火车票的。通过各火车站售票窗口、铁路设立的集中售票处、火车票代售点、电话、网络等渠道均可购买实名制车票。可以持他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特殊情况可使用身份证复印件)代购火车票,但乘车时必须是其本人。

很显然,小夫妻代订车票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民事代理行为,法律并无禁止有偿代理。小夫妻既然不是代售车票行为,那么有偿代订、代购车票,既不违法,更不犯罪。

3、小夫妻代人订票案综合分析:李修蛟律师认为,代办、代售、代购是三个不同的概念,结合《通知》中第三条中第三项的规定,代办显然不是代购,也不包含代购。代售火车票需经铁路主管部门授权、工商机关核准,代为销售铁路车票。而代购火车票则源于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向铁路售票部门购买的行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代购车票并未作禁止性规定。小夫妻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购买车票后按约收取手续费,该行为与大量套购紧俏车票,囤积居奇,伺机兜售,加价倒卖或以各种名义变相加价倒卖的行为有本质区别,因而,小夫妻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构成倒卖车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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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关于佛山小夫妻代人订票不构成倒卖车票罪的法理分析

本文关键词:佛山小夫妻,倒卖火车票,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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