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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张高平、张辉冤案感想
作者:刘仕华法… 文章来源:辩护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4/6 9:51:48

1、事关生命、自由、财产、尊严,不敢不慎。案涉事实、证据、法律、情理,不得不思。无论法官的生存态如何,卷宗永久存放,良知时刻拷问,不唯上,不唯权,不听政客忽悠,办好每个案件。
2、冤狱的炼成,多重原因多人接力。身为裁判官,希望不在自己手中加柴添火,更期待“借我火眼睛,还人清白身”。
3、办好一万个案件是本分,办错一个冤案足以身败名裂,正所谓:千次中的,庙堂无名;一次失手,江湖遗臭。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官职业是回报率为负数的长期风险投资,远不如图书管理员。
4、律师成功辩护一个冤案就可横着行走江湖,法官纠正一个错案,未必能得到纸质奖状一张,真心觉得不公平。但如能在自己手中,拨云见天,成就感又非律师可比。
5、控辩对立,裁判中立是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辩护律师的介入有助于公平正义而不是相反。辩方有理,有助于发现真相,辩方无理,有助于印证判断。控方天然抗拒辩护,但法官却不可,否则必沦为第二公诉方,炒别人的豆坏自己的锅,不值得。
6、引致冤案的原因并未完全消除,相应理念、制度、规则、程式的反思并未完结。命案必破、有罪推定、重口供轻证据、限制剥夺辩方权利、三长会商、案件请示、提前介入、非法证据难以排除、发改率考核等违反诉讼规律,违反诉讼程序的做法未从制度层面彻底纠正。
7、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确让法官头疼,但最让法官发怵的是侦控方伪造证据。侦控方伪造证据的,谁遇到谁死,纯属运气,与业务水平无关,除非其他疑点特别多。不能因为控方是公职人员就万分万信赖。二审难以决断时还有发回重审作杀手锏回避矛盾,一审却必须决断,一审法官压力尤其大。
8、法官之上的法官、法官之外的法官、法官之后的法官,无助于真实的发现,无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裁判是认识过程,职位与智商并不成正比。
9、锻造冤案易,昭雪冤狱难!一个冤案在统计报表中只是百万分之一,但对于冤狱者却是百分百。正义是相对的,但蒙冤却是绝对的!错案虽难杜绝,冤狱却必须零容忍!
10、人权保障、无罪推定不仅仅是原则、理念、口号,更需要外化体现在具体制度规则程式中。构筑控辩对立裁判中立的诉讼结构是第一层面的要求。重构公、检、法关系,用权力制约权力是第二层面的要求。宪行天下,法治中华,用权利制约权力则是第三层面的要求。

原文:http://blog.sina.com.cn/s/blog_9aadd8600101cwbk.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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