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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村民被控枪杀村官两次改判获无罪 曾遭警察逼供
作者:嵇石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8/6 16:34:20

    刘仁旺出看守所后找人画的“受刑图”。刘钊摄

    刘仁旺展示法院对其的死缓、无期、无罪等多份判决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0月8日,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金罗镇尧峪村村民刘仁旺终于收到来自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

    此前,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刘仁旺先后被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山西省高院两次将案件发回重审。2013年12月27日,吕梁中院再次宣判,“被告人刘仁旺无罪。”当天,刘仁旺离开看守所回家。随后,吕梁市检察院就审判结果向山西高院提出抗诉,后在案件审理期间山西省检察院撤销抗诉,山西高院最终作出刘仁旺无罪的裁定。

    从2008年12月16日被刑拘算起,自称因“刑讯逼供”而违心作出多次有罪供述的刘仁旺,用了整整5年时间重获自由。

    近日,南都记者了解到,刘仁旺已经向吕梁中院提出各项赔偿要求,涉及赔偿金额达600万余元。吕梁中院赔偿委员会于2015年6月4日正式受理该起赔偿纠纷案,目前仍在立案审查当中。

    村委换届期间村干部被杀

    肇始于2008年12月10日凌晨2点40分的那起枪杀案,彻底改变了刘仁旺此后5年的生活轨迹。

    案发当日,时任村委会副主任的刘建军(又名刘侯仁)在自己家中被枪杀。案发后经中阳县公安局鉴定,“系他人持霰弹枪枪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因枪杀案发生时间正值该村换届选举期内,一时间,该案引发当地民众诸多猜测。

    时年,中阳县新闻办就此案发布通报,意在澄清该案与村委会换届选举无关。通报称,在当年的村委换届中,死者刘建军有意参与村委主任竞选。但其在2008年5月因非法占地及经济问题被县纪委给予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根据相关选举规定,经驻村指导组解释相关政策后,刘建军放弃报名竞选。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和审讯,该村村民刘仁旺最终作为该案唯一的犯罪嫌疑人被检方提起公诉。

    吕梁市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刘仁旺与其弟刘才旺因承包工程等与被害人刘建军关系恶化,刘仁旺找人准备卸掉刘建军“一件”。案发当日,刘仁旺伙同他人骑摩托车来到刘建军家门口,持猎枪击碎刘建军家窗户玻璃。睡梦中的刘建军爬起来对着窗户骂时,刘仁旺拿手电照住刘建军,向其面部开了一枪后逃离现场,刘建军当场死亡。

    检方据此认为,刘仁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南都记者掌握的材料显示,山西各级公安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2014年1月2日,吕梁市检察院刑事抗诉书【吕检刑一抗(2014)1号】内称,“刘仁旺的有罪供述系山西省公安厅、吕梁市公安局、中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共同讯问时所供……”

    检方曾对无罪判决提抗诉

    2010年8月11日,被告人刘仁旺被吕梁中院一审判处死缓。法院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刘仁旺因被害人曾伤害其弟及其竞标的工程无利可图而对被害人心怀不满,蓄意报复,伙同他人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

    刘仁旺曾在法庭上否认控罪,辩称其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仁旺没有证据证实受到刑讯逼供,而公安机关提供的审讯被告人刘仁旺的录像资料能充分证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正常的。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刘仁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与此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喜贵等因对赔偿数额不满亦提出上诉。2011年4月25日,山西高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2年4月12日,吕梁中院重审该案,改判刘仁旺无期徒刑。法院判决书中,仍认定被告人刘仁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仍未被采纳。

    刘仁旺不服再次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喜贵等也同样提出上诉。2012年12月6日,山西高院再次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3年12月27日,吕梁中院第三次审理此案,一审改判被告人刘仁旺无罪。

    此次判决,法院认为,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仁旺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合法有效证据中,只能证明刘仁旺有作案时间、作案动机,但不足以证明被害人之死系刘仁旺所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且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存在同案犯身份不明,作案枪支、手电、摩托车未收集在案等问题,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仁旺杀害被害人的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应宣告被告人刘仁旺无罪。

    2014年1月2日,吕梁检察院向山西高院提出抗诉。在刑事抗诉书中,检方认为,法院判决以排除非法证据为由,片面排除被告人刘仁旺的有罪供述及相关鉴定结论,导致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定性等确有错误。此后在山西高院审理期间,山西省检察院认为其抗诉不当,撤回抗诉。

    2014年10月8日,山西高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山西省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就此,刘仁旺得以被明确宣告无罪。

    自称被迫做多次有罪供述

    南都记者注意到,在无罪判决中,吕梁中院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此前在两次有罪判决中曾被采信的有关刘仁旺的“有罪供述”,在讯问地点不合法(6次有罪供述均在看守所之外取得)和被告人体检记录曾载明有伤的证据下,因“不能排除被告人刘仁旺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对被告人刘仁旺的所有有罪供述予以排除”。

    该份判决书显示,中阳县公安局2013年8月8日和9月17日的补侦报告提到:2009年1月10日,该局刑警队将刘仁旺从中阳县看守所提出,1月20日将刘仁旺还押时,曾有对刘仁旺的健康检查表一份,而当时的体检情况是,“后脖子有伤、下巴下有伤、额头有伤、鼻梁侧有伤、双手腕有伤、双肩膀疼痛,医生意见是皮外伤需清创处理。”

    “就是那个时间,他们把我提到了隔壁的拘留所审讯,关进一个铁笼子里刑讯逼供。”刘仁旺向南都记者出示了数张“受刑图”,“这都是我找人帮我画的,都是实情,人在里面太受罪了。”

    南都记者在尧峪村走访了解到,当年案发当天,该村有7名村民被带走协助调查。刘仁旺是其中之一,也是其中唯一告诉过别人“要说什么,不要说什么”的人。

    村民张新平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回忆,2008年12月9日晚11点多,刘仁旺来到他家商谈为各自家人选举拉选票的事,“谈完选举后就是闲聊,具体是(凌晨)1点多还是2点多走的,记不清楚了。刘仁旺告诉我别跟警察说来过我家的事,我后来都跟警察承认了。”

    案发当夜,刘仁旺在自己家中被带走,次日在当地金罗派出所做了询问笔录,11日晚自行回家。12日上午,他先后找到张新平、刘候莲(张新平爱人)等,告知对方不要将其来过他们家里的事说出去。

    按刘仁旺的说法,他在事先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怀疑警察是在调查他为弟弟刘才旺选举拉选票的事,因故说了假话。至于后来又告诉别人“要说什么,不要说什么”,则是为了圆谎。

    “我的确有过找人收拾刘建军的想法”,刘仁旺至今不否认这一点。他说,当年,由于其弟刘才旺在与刘建军的一次争执中被对方用刀扎伤,而后“因为愤怒”,确曾电话联系过他人想要给刘建军一个“教训”。

    南都记者查阅两份有罪判决书发现,证人武志军的证言证实了刘仁旺曾打电话找他帮助找人报复;证人张彦东的证言则证实武志军曾给他打过电话让其找人帮忙“打架”,但后因没人再与他联系,“我也就没有找”。

    事实上,有关刘仁旺的有罪供述曾在判决书中呈现出两个版本:独自杀人和合伙杀人。

    在“独自杀人”这个版本里,刘仁旺供述,涉案所用枪支系从一个名叫“东生”的人手里购得,购枪费用2300元。而在判决书中,全部20名证人证言当中出现了2位名叫“东生”的证人,一位是李东生,但表示不认识刘仁旺,“也没耍过枪支弹药”;一位是师东生,认识刘仁旺,“没耍过猎枪之类的枪支”。

    此外,对比前后两份有罪判决书,在刘仁旺的多次有罪供述中,一名叫“李克忠”的人曾作为他的同伙,一起对刘建军实施了枪杀。因此在这前后两次有罪判决中,法院皆认为刘仁旺是在“伙同他人”的情况下故意杀人。

    刘仁旺的有罪供述中,伙同刘仁旺“作案”的“李克忠”到底是何人?证人段广辉在证言中称,2005年秋,他在山西孝义一位朋友开的小卖部里认识了河南人李克忠。“今年(2008年)农历正月十五以后,听人说河南的李克忠患脑血栓死了。”

    “公安逼着我必须说出同伙,我被打怕了,就随便瞎编了一个人名,没想到他们还真查出来有这个人,可人家都死了那么久了,他们怎么就不相信我没杀人啊!”

    刘仁旺说,他现在除了要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外,也试图追究相关审讯人员曾对他进行刑讯逼供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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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山西村民枪杀村官,无罪,警察逼供, 刘仁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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