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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政协原主席朱明国被判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新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1/11 13:22:50

中新网11月11日电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16年11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朱明国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 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宣判

2016年11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朱明国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朱明国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査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朱明国先后利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局长,中共广东省委常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政法 委书记、广东省政协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土地开发、职务调整等事宜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1379261亿元。朱明国对共计折合人民币9104.9668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明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 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朱明国本人及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均应依法惩处。鉴于朱明国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 节,对其受贿犯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朱明国简历

朱明国,男,黎族,1957年5月生,海南五指山人,1975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培训部三年制培训班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副总警监。现任中共中央候补委员,省政协主席。

1974—1975年,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毛招小学教师;1975—1975年,广东省保亭县保城公社路线教育工作队队员;1975—1976年,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保国大队党支部书记、革委会主任;1976—1978年,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党委常委兼保国大队党支部书记、革委会主任;1978—1980年,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党委常委兼团委书记;1980—1980年,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党委副书记;1980—1982年,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党委书记;1982—1984年,中山大学法律系干部专修科学习;1984—1984年,广东省保亭县委常委;1984—1985年,广东省海南自治州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州直机关党委书记;1985—1988年,中央党校培训部三年制培训班学习;1988—1993年,海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1993—1994年,海南省文昌县委书记(副厅局级);1994—1995年,海南省文昌县委书记、县长(1995.02明确为正厅局级);1995—1998年,海南省文昌市委书记、市长(其间:1995.09—1996.07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1998—2001年,海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省长;2001—2002年,重庆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2002—2006年,重庆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2006—2010年,广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2010—2011年,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2011—2012年,省委副书记,省社工委主任;2012—2013年,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省社工委主任;2013年1月,省政协主席,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省社工委主任。2013年11月,不再担任广东省委副书记、常委职务。

中共第十七届中央纪委委员,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中共十八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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