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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7人一同喝酒后驾车撞车爆火 全部被交警刑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粤清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3/2 23:55:22

  “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相信大家已经背到滚瓜烂熟,然而还是有一些人存在着侥幸心理,不但知法犯法,还企图瞒天过海。

  两车驾车追逐 肇事逃逸

  事故发生时间

  1月10日5时13分许,广州市白云区陈太路进太和镇东路北32米路段发生一宗小型轿车与三轮摩托车碰撞后起火燃烧,造成三轮摩托车上2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肇事驾驶员弃车逃逸的恶性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
事故现场

  广州交警在接获报警后,迅速成立专案小组,全力对案件进行侦办。从案发监控视频中看到,10日凌晨5时许,白云区陈太路上有两辆轿车一路追逐竞驶,其中一辆轿车行驶至事发地点时,突然跨越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驶入对向车道试图超车时,与对向一辆三轮摩托车迎面相撞并发生爆燃。事发后肇事轿车驾驶员从驾驶位下车后,又从车上拉下两名乘客,随后在同行车辆司乘人员的协助下逃离事故现场。

  案件调查

  事故发生后,广州交警专案小组办案民警兵分两路:一方面对事故现场开展勘查,一方面通过视频监控对肇事车辆轨迹追踪。最终根据现场一块损毁严重的残缺号牌、肇事车辆车型及残缺号牌上显示的“粤HAR(或P)”信息,锁定一辆号牌为粤HAR7xx小型轿车。

  与此同时,追踪车辆轨迹的办案民警也成功锁定肇事车辆及同行车辆在案发前曾停在白云区龙兴西路某大排档,车辆驶出前有6男1女分别登上肇事车辆及同行另一车辆,据向大排档工作人员了解,同行7人当晚在大排档宵夜时都有饮酒。

  案发后15小时内 抓获涉案人抓捕行动

  办案民警在案发当日下午将涉案人员及车辆查获。在对7名涉案人员进行询问及多方调查取证后查明粤HAR7xx小型轿车车主为谢某辉,在案发当时的实际驾驶员为邹某斌,另一辆同行的粤AY9Nxx号小型轿车案发时驾驶员为谢某杰,但7名涉案人员均对办案民警表述案发前邹某斌及谢某杰并未饮酒,邹某斌、谢某杰也否认在案发前曾有驾车追逐竞驶的行为。

  经办案民警严密侦查取证,邹某斌、谢某杰在证据面前也只得如实供认饮酒驾驶机动车后追逐竞驶的违法犯罪情节,另外5名涉案人员也在接受二次询问时供述自己因为受他人嘱托,为保护朋友而对公安机关作出虚假证言的事实。

  审查结果

  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分别以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妨碍作证罪、伪证罪,依法对7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邹某斌涉嫌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谢某杰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谢某辉涉嫌交通肇事罪、伪证罪;王某林、江某伦、梁某锋、陈某萍(女)均涉嫌伪证罪,决定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链接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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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广州白云7人一同喝酒后驾车撞车爆火 全部被交警刑拘

本文关键词:广州7人喝酒后撞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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