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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评:还原法官的角色——论福建高院邀请律师参加审委会
作者:斯伟江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6/6 11:58:35

福建高院第一次邀请律师出席审委会,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时。此举赢得了许多律师的赞誉,也引来了诸多检察官的批评。都是理性的讨论,看来第一个吃螃蟹的,确实会引发争议。

赞赏的人,基于一个很基本的原则,法官是中立的,不应该成为诉辩双方的一员,一旦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检察长如果对案件和法官的看法不同,则容易让法官成为辩护人,双方展开辩论。现实中稍有变化的是,检察长往往不熟悉案子,是手下的公诉人和承办法官,辩成一锅粥,结果是法官不像法官,审委会不像审委会,像法检联席会议。有指控,就必须有辩护,当只有检察长列席,律师缺席时,被告人的权益保护,肯定成了问题,大家可能还记得,河北某县高调宣传检察长列席,无罪变有罪的案子,两个案子,后来二审仍改判无罪,说明一审审委会可能受到了检察长列席的压力,作出了不正确的判决。

批评福建高院的理由,主要是认为没有法律依据。这点批评如果用在检察长列席上,其实也成立,因为检察长基本不办案,法律规定只有检察长列席,但检察长往往带上了承办人列席,请问,检察院的承办人列席,有法律依据吗?显然也没有。但我目前看到好多新闻照片上,检察长都是违法带承办人列席的。有审委会经验的人说,检察长列席,其实主要是公诉人和承办法官在辩论。这大概是真的。

在今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前,有法律学者提出要删除检察长列席这一条,理由很简单,这违背司法的基本原则,也会让审委会在讨论时,总有第三只眼睛盯着,毕竟渎职犯罪案子,现在还是检察院在管辖。审委会作为普通人也有趋利避害,不愿得罪检察官,如河北易县的那些。但最终没有删除这一条。孔子说,遂事不谏。那就看如何纠偏。

司法的公正在于公平。之前人民法院组织法有这条,但检察长很少列席,这或许是权力的歉抑,很好。因为大家心里都有一杆秤。曾国藩说,势不可用尽,福不可享尽。很多张扬舞爪的人,在多年之后,大家都看到了报应。检察长应该知道,真正检察院指控犯罪,功夫在法庭上,律师也一样。当法院闭庭之后,剩下的就是法院独立审判的事情。虽然笔者对审委会制度,也有意见,但这是现实。在目前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我们要想办法尽力做到天花板下的公正。这比很多人指望一步登天,而坐忘空言要好。

因此,在目前情况下,福建高院的选择,是合乎司法公正的实质的。两造平等,还原法官的位置,中立裁判。如果说违法,那么检察长带承办人也违法,如果说不违法,审委会的成员,大多数是不参加庭审,但确实在现有制度下,是决定性的大法官,因此,他们听取两造意见之后,得出的结论,会更公正。这点恐怕是我们的反对者也不能反对的。要知道,一个案子被错判,对他们家人是一辈子的事情,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因影响审委会独立判断,从而导致的错案几率是存在的。我们如果看到这些本来可以轻判或者无罪案子,他们的孩子无辜的眼神,我们就知道,我们应该做点什么。虽然很多时候,下面的人做不了很大的事情,但做一点善事,其实可以救助很多人。如同浙江高院提高了枪支入刑的标准。有时,善治来自点滴的进步。

我也理解一些检察机关的观点,因为他们认为有法律监督职能,但是,这个来自前苏联的制度,在目前有多少理论支持?前苏联的检察官继承自沙俄,号称沙皇之眼,但我国目前的检察制度,其实是有变化的。更多的监督权力已经转移到监察委。法院既受监察委的监督,又受检察院的监督,其实没有必要。检察院的核心就是指控犯罪,保障司法公正。即便有法律监督,也应该在事后,而不是介入到审委会讨论之中,这样的情况下,司法局和检察权,其实是有混淆的。悖入悖出,苦树的果子,往往不会是甜的。

我们学法律,用法律的人,其实法律也在JUDGE我们,在目前很多法律天花板还存在的情况下,如何让司法更公正,考验每一个法律人。法乃善良公正之术,如果违反了这一点,法律就会变异。程朱理学走到最后机械僵化时,变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违背了基本人性,这点还是孟子好,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亲,礼与?” 孟子曰:“礼也。” 曰:“嫂溺,则援之以手乎?” 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法律有偏驳,善良的人就应该权变纠偏,否则,鲁迅先生或许从一本法律大全上看出吃人两字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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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斯伟江,律师参加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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