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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诸暨警方跨省抓捕民营企业家 插手经济纠纷 被指专与中央唱对台戏
作者:张亮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8/26 12:59:28

2019年8月21日在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第二次换届大会期间,新当选的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大法官胡云腾强调要加强案例研究,指导司法实践,

会议期间多名专家学者对近期发生的浙江诸暨警方跨省抓捕民营企业家帮助纠纷一方争夺经营权的案例感到震惊。

在中央频频出台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政策大背景下,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率先开展保护民营企业家、核查落实清理对民营企业家不当羁押的活动中,浙江诸暨公安的此种做法被认为是专与中央唱对台戏,

那么究竟是什么人在背后指使诸暨公安能够不顾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管辖权,也不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跨省抓捕纠纷对方民营企业家就值得关注。

有消息指出诸暨公安局一位领导与该纠纷案一方当事人系老乡关系,有可能与此次诸暨公安大规模派出警力出关越权抓人有关。

有专家指出,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明目张胆插手经济纠纷并跨省抓捕民营企业家的现象经过治理已有所好转,但是在一些法治落后地区这种专门与中央唱对台戏的法治旧病还偶尔会复发。诸暨公安这次上演的越权管辖、跨省抓捕民营企业家的行为或将抹黑历史上曾经被宣传的诸暨“枫桥经验”,甚至肇造新的反法治的“诸暨教训”。

一、诸暨曾经的“枫桥经验”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县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在1963年经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后成为全国政法战线一个脍炙人口的典型。

 

2003年11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在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40周年大会上明确提出,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的政治意识,充分珍惜“枫桥经验”,大力推广“枫桥经验”,不断创新“枫桥经验”,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013年10月11日,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大会在杭州召开,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

“坚守法治、依靠群众、就地解决、少捕慎捕、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已然成为中国政法战线的一张闪亮名片,是浙江的财富,更是诸暨的骄傲,身为“枫桥经验”创建者,诸暨公安更应毫不动摇地贯彻落实、倍加珍惜。

但根据新京报、每日经济新闻等媒体的公开报道,2019年3月30日和6月19日,诸暨公安在未通知黑龙江省公安的情况下,先后两次违法前往齐齐哈尔对建华医院院长梁喜才进行抓捕,7月21日在上网通缉后梁喜才被跨省抓捕至浙江诸暨关押。此举在建华医院管理方看来这是诸暨警方为了帮助诸暨本地一家企业争夺建华医院的经营管理权而实施的违法办案。该行为“违反法律、背离群众、跨省办案、滥权抓捕、破坏稳定、阻碍发展”,彻底背叛了“枫桥经验”的精神,可谓将“枫桥经验”连根拔起。

 

二、“诸暨教训”需立即叫停

(一)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根据公开信息,黑龙江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是一家由康瀚投资管理中心控股的大型民营三甲医院,于2016年1月7日被总部位于浙江诸暨的上市公司——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医疗”)全资收购。收购前,创新医疗与康瀚投资签署的《合作备忘录》明确约定,维持康瀚投资作为建华医院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地位,维持建华医院既有的管理架构和治理结构并独立运作。

但此后因为管理权问题建华医院与创新医疗发生纠纷。建华方面认为诸暨方的创新医疗阻止建华医院募投项目的实施,意在排挤康瀚投资对建华医院的经营管理权。纠纷发生后,康瀚投资亦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对创新医疗提起民事诉讼,目前,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院已受理该案,并定于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

对于这样一个已经进入民事诉讼的纯粹的经济纠纷,诸暨市公安局为维护所谓的本地企业利益,千里出关齐齐哈尔,以涉嫌职务侵占的名义将建华医院执行院长梁喜才抓捕至浙江诸暨,粗暴地以刑事手段强势介入经济纠纷,帮助创新医疗争夺建华医院的经营管理权,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属于典型的混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界限的滥用职权行为。

事实上,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是我国政法战线一贯坚持的重要政策。公安部早前专门下发《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强调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要正确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诸暨警方的做法可谓开创了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恶例。

 

 

(二)突破管辖制度,违法跨省抓捕

从宪法对国家机构组织形态的安排来看,公安机关的属地性很强,原则上禁止异地办案,如果所有的公安机关都随性而为,任意异地伸手办案,那么地方国家机构的架构必然会陷入一种失序的状态,这也是我国基本法律规定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之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文确立了犯罪地管辖为主的基本原则,但在本案中,即使犯罪嫌疑人梁喜才涉嫌职务侵占罪,梁喜才被控的所谓职务侵占行为发生地及其本人的居住地均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与浙江诸暨没有任何关联,诸暨市公安局这种肆意突破管辖制度,违法跨省抓捕的滥用职权行为也遭受了广泛的非议。

(三)对当事人先收后审,威逼就范

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强调坚决杜绝强行抓捕收审经济纠纷当事人作“人质”,逼债索要款物,彻底纠正“以收代侦”“退款放人”的非法做法。换句话说,各地公安机关不得动用公权力把经济纠纷当事人作“人质”以达到插手经济纠纷的主观目的。

在本案中,诸暨警方以职务侵占罪的名义跨省抓捕梁喜才。但根据梁喜才的律师介绍,今年3月30日至4月22日第一次抓捕以及6月19日至今的第二次抓捕,诸暨公安仅讯问梁喜才两次,一次是关于建华医院的改制,一次是关于建华医院的职工持股平台,均与所谓的职务侵占没有任何关系,也反映出职务侵占仅仅是个幌子,诸暨公安并非真的在调查梁喜才的债务侵占行为。

另外诸暨公安在跟律师沟通过程中,还曾直接提出让律师劝梁喜才交出医院经营管理权,否则将在诸暨重判梁喜才,此一事实更是让诸暨公安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目的和先收后审进而以羁押重判为筹码威逼梁喜才交出医院经营管理权的意图昭然若揭,也直接导致建华医院濒临崩溃,4000余名员工陷入困顿,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综上,诸暨公安为帮助创新医疗争夺建华医院的经营管理权, 背离了“坚守法治、依靠群众、就地解决、少捕慎捕、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反而开创了“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违法跨省抓捕、先收后审进而威逼就范”的恶例,如不及时悬崖勒马,诸暨公安很可能会造就新时代闻名全国的“诸暨教训”。

三、“保护民企”仍是时代主流

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着力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弘扬了企业家精神,稳定了企业家预期,促进了我国经济的持续繁荣发展。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保障企业经营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的合法经营,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2018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2018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会传达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张军检察长强调检察机关要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对符合改变羁押强制措施的及时改变,对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坚决从宽。

2018年11月14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体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强调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严格掌握入刑标准,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办案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坚决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

2018年11月17日,赵克志在公安部党委(扩大)会议上强调,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严格掌握入刑标准,坚决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严格依法准确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发现错拘错捕等执法问题的,必须在第一时间依法纠错,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2019年6月3日,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中指出要着力加强产权法治保护,开展保护民营企业发展执法司法督察活动,完善涉企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推动形成明晰、稳定、可预期的产权保护制度体系。2019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指出,对办案中发现以刑事手段插手民营经济纠纷的案件,要坚决纠正;对于涉民营企业家的羁押案件,要坚持每案必审,坚决纠正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

前有“枫桥经验”的光荣传统,后有中央保护民企的大政方针,诸暨公安如果为了这不合时宜的地方保护,冒天下之大不韪,以经济手段强势插手民事纠纷,肆意突破管辖制度,穿越大半个中国,违法实施跨省追捕,甚至先收后审,威逼当事人交出经营管理权,凡此种种势必经不起法律与事实的审视,经不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徒留下“诸暨教训”恶名昭著、一声叹息。

作者:张亮,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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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浙江诸暨警方跨省抓捕民营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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