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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难,难于1000年前的北宋
作者:李宇琛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11/11 10:16:50

编者按:今天转发蔡晓伟案件的取保困境。我们团队目前也正在办理一个普通非吸案,过程让人愤怒又无奈。目前在天河看守所被羁押近两年的熊某,也是一个“周广华”、“蔡晓伟”,自2018年1月羁押至今,期间有2/3的时间在刑警医院住院,羁押期间,血压几乎都在200以上,羁押后还患上了周围神经病变的罕见病,羁押医院无法治疗,曾经在羁押医院ICU33天。开庭至今已有十个月没有判决,羁押即将满两年!多次申请取保均被拒绝!无论是从法律规定、人权保障还是人道主义人出发,都应该立即取保候审,立即接受有效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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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科技民营企业家蔡晓伟被异地羁押至江西省修水县看守所已经两年五个月了。

从部队到维普查重系统开发,再到锒铛入狱,这位民营企业家的人生经历颇为传奇。

1996年,蔡晓伟从合肥炮兵学院毕业,后先后服役于云南十四军曲靖炮兵18团、云南炮兵四师师部、重庆十三军来凤炮团、重庆江津炮兵师师部。

2004年,蔡晓伟转业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后在开启环保一线工作时意外受伤几近瘫痪,目前体内仍置有三块钢板。

2013年,蔡晓伟开始接触检测领域,得益于多年部队生涯,加上天资聪颖,其运用炮兵弹道比对知识反推文本算法、形成算法规则,与合作伙伴胡静二人花费半年时间共同开发了维普查重系统。因比对样本少,检测效果不佳,蔡晓伟、胡静二人于是开始以吉考公司名义代理维普公司宣传征稿,以完善数据库,进而完善检测系统。

代理征稿时,一期论文数量征满后,由维普子公司泛语公司审核收录至维普网,吉考公司则将收录文章印制成纸质期刊,免费赠送给有需要的作者。

而吉考公司将收录文章印制成纸质版、免费赠送给作者的行为被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认定为“非法经营”,一审蔡晓伟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胡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时知名刑辩律师徐昕律师、王万琼律师介入,担任蔡晓伟辩护人,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现该案仍正在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之中。

徐昕律师、王万琼律师两位辩护人介入后,认为本案涉嫌犯罪地及被告人所在地均在重庆,且本案非网络犯罪,江西省修水县司法机关无管辖权,建议将本案移送重庆司法机关管辖;并认为蔡晓伟无罪,称吉考公司将电子期刊打印成纸质版免费定向赠送给作者的行为不属于“出版、发行”,蔡晓伟等人均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文对本案罪与非罪的实体问题暂不讨论,旨在讨论蔡晓伟是否应当被取保候审。因本案审理期限较长,且蔡晓伟确实无羁押必要性,两位辩护人对蔡晓伟多次申请法院取保候审、申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但均未获同意。我无意中搜到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黄道诚教授的论文《宋代与中国古代取保候审制度的形成》。我发现,蔡晓伟涉嫌非法经营罪案,在1000多年前帝王专制时代的北宋,都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为何江西省修水县司法机关在辩护人反复申请的情况下仍不给取保?

宋代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详备程度已达到当今立法水平, 甚至有些规定今世未能企及。宋代将取保候审称为“责保知在”、“著家知在” 等。宋初制定的法典《宋刑统》即有取保候审的规定。朝廷对取保候审的适用还是比较重视的。其证明之一就是要求刑狱机构定期上报有关情况。宋太宗太平兴国九年(984年)三月诏:“自今天下系囚,依旧例十日一具所犯事由、收禁月日申奏。其门留、寄禁、店户将养、保明出外知在同见禁人数。仍委刑部纠举。”[7] (《宋刑统刑法六之五一》)宋绍兴九年(1139年)六月, 宋高宗下诏对轻刑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日近鱼泽稍愆, 在行, 委刑部官及御史各一员。临安府属县并诸州军, 令监司分头点检催促结绝见 禁 罪人。……杖以下应禁者并责 保知在。”[7] (《宋刑统刑法五之三六》)

在宋代,取保候审要求“禁囚疏放”无社会危险性。社会危险性一般包括报复原告人、威胁证人、逃跑、继续犯罪等等。如果放归故里,虑有危害, 即使病困在身之囚往往仍用监禁。宋代考察囚犯是否有社会危险性的因素有二:一是考量其罪行轻重:“非大辟、强盗”才可“并权出之”[10] (卷3)。“正当时署, 虑刑狱淹延枝蔓……杖以下应禁者, 并与责保知在。”[7] (《宋刑统刑法六之六四》)二是察看其是否为凶残之徒:“虽犯徒流罪, 而情款已定, 非凶恶者, 方许责保在外, 损日追断”[7] (《宋刑统刑法五之三六》)。

由此可见,只要不是“大辟(死刑)或者“强盗”之罪,不是凶残之徒,像蔡晓伟这种案子,在1000多年前的北宋,是可以被“责保知在”(取保候审)的!

此外,我查阅到一篇华中科技大学的周宝荣博士刊登在《中国出版》1994年第6期的论文《宋代的打击非法出版活动》,进一步证明了被检察院指控非法出版(实际没有出版行为)的蔡晓伟在1000多年前的宋代没有社会危险性,可以被取保候审。

里面提到这么一段话:“宋政府对书肆坊铺的检查,是其发现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方式。对于那些事关重大的非法出版, 查出之后, 主办人员往往须详细‘勘鞠’(审讯),而后‘同奏’(上报)。官府根据查鞠结果, 在证实无误的情况下, 一般都将非法出版物焚书毁版, 而对那些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多未加处理。但官府对那些情节严重的, 则要查封书坊,对造成不可挽回影响和态度恶劣的,处理得很重。 北宋时期有个名叫宗之的人就因刻印讥讽权相史弥远的《江湖集》而被处流配。”据《溅奎律髓》记载,宝庆(1225——1227)初年,钱唐诗人宗之刻卖《江湖集》,其中有“秋雨梧桐王子府,春风杨柳相公桥”之诗句,以同情遭废太子赵法而消讥权相史弥远,结果《江湖集》一书被“劈版”,宗之被流配,与此事有牵连的刘潜也遭坐罪。

可见,在宋代,非法出版责任人是可以不加处理的,即使有恶劣政治影响的,也是被处以流配的罪,够不上“大辟”、“强盗”。

因此,涉嫌非法出版学术期刊的蔡晓伟,在帝王专制的北宋,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都可以被取保候审;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法治新中国,则更应该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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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取保候审难,难于1000年前的北宋

本文关键词: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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