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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认罪认罚,律师无罪辩护,检方庭后撤诉
作者:杨学林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12/11 13:56:52

广州刑事律师网提示,以下案例报道来源于首信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

近日,北京首信律师所杨学林律师、赵霞律师承办的法援案件“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结案。检方撤诉后决定不起诉,无罪辩护成功。

本案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前是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司机,在该公司控制人和管理人员涉嫌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被列为共同被告。

接受辩护指派时,王某某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取保候审。

案卷材料显示:被告人王某某2015年12月应聘入职涉案的北京某科技公司,职务为司机。后其在公司控制人(该案第一被告人)的安排下,参与了伪造合同、私刻公章、开送发票等行为, 2017年11月王某某从该公司离职。2018年5月该案案发,王某某接到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公安机关认为王某某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因其是从犯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

在复制并查阅了全案100余册卷宗,并与被告人王某某会面交谈后,两位辩护律师发现了一个关键问题: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涉及到王某某的虚开发票税额仅为29433.96元,未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5万元的定罪标准。虽然王某某在笔录中承认曾多次参与开发票、送发票、刻公章等行为,但其上述行为实属接受公司领导指派的履职行为,其本人也未获得过非法利益,亦不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因此,法援团队研究后认为王某某应当无罪。

但进行无罪辩护存在障碍和风险。一是当事人自己已经选择了认罪认罚,反悔后果很严重;二是辩护律师与公诉人基本商定了判一缓一年半的量刑建议,如放弃认罪认罚,可能会丧失从轻处罚的机会,甚至检方会选择被告人的其他行为重新指控。因此,在庭前会议法官询问各被告人辩护方案时,王某某和辩护律师仍然表示按照此前商定的认罪认罚进行从轻辩护。

但是本案无论从事实上还是从法律上分析,无罪的可能性很大,如果不去争取一下,会给辩护工作造成极大遗憾。经过法援团队的反复权衡,决定开庭时进行无罪辩护。于是,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商定,其本人仍然持认罪认罚态度,而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同时,提前转告一直保持良好沟通的公诉人,请其予以理解。

2020年7月28日,该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辩护律师首先向法庭表示尊重当事人认罪认罚的选择,但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依法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请求法庭对王某某做出无罪判决。在众多辩护人按照事先商定的方案进行辩护时,突然出现突破认罪认罚的无罪辩护,庭审一下子多了些紧张气氛。虽然庭前与公诉人进行过沟通,但商定的量刑建议还是无效了。

杨学林律师说,即便是法援案件,如果律师作有罪辩护而最终被法院宣告无罪,那也是律师生涯的极大耻辱。因此,在获得当事人认可的前提下,应该坚持的原则一定要坚持。

案件审理结果证明,这样的坚持是正确的。庭审结束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在案件宣判前向法院申请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2020年11月18日,西城法院裁定准许撤诉。随即,西城检察院对王某某出具不予起诉决定书。这意味着该案被告人王某某终获无罪,该案无罪辩护取得圆满成功。

该案律师为此案的辩护,为认罪认罚案件进行无罪辩护的突破,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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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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