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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教授:凡亲属委托律师的,不应指定法援律师
作者:徐昕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3/18 12:32:52

刚刚看到江苏女辅警许艳家属委托律师,被连云港中院拒绝,称指定了法援律师。这些天有若干热心人士想撮合我为许艳辩护,我回复说,委托的律师肯定不会让介入。

前几天看到财新报道:安徽原国土厅长狱中状告宿州市司法局和安徽省司法厅,就当年被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一事提起诉讼。

指派法援律师后遗症发作了。法院和司法局是否非得控制谁担任辩护人?是否有更恰当的符合法治的方法?此事对指派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和被指派律师都是一种明确的提醒,不可违背被告人及家属意愿强行指派律师。强行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是对当事人辩护权的严重侵害,仅此一点,就应当启动再审。

2021年初,《法律援助法(草案)》首次亮相,欢迎社会提出修改建议。我没有直接提意见。但在《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20)》中,我提出了明确的立法建议,希望有关部门认真考虑——

尽管不断改进,但国家全面统管下的法律援助制度难以取得长足进步,应当从根本上进行改革,关键是引入真正自愿性的法律援助,允许和支持民间性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同时禁止违反当事人或亲属意愿强行指定法律援助。近年的杭州保姆案、劳荣枝案等热点案件就出现了法院不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的律师而强行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的问题,违背法律、法理和常识,引发民众对司法公正和公信的质疑。必须严格禁止不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被告人亲属委托律师的,绝对不能指定法律援助律师,违背被告人亲属意愿指定律师的责任人,应受处罚;法律援助律师得知被告人亲属另行委托律师后,应立即退出案件,否则应受处罚。被告人因受羁押难以真正表达委托的意向,故只要被告人亲属委托律师的,即不具备法律援助条件。

应当逐步建立法律援助双向选择制度,可设立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引入市场化的选择性机制,提高援助律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提升刑事法律援助的质效。基本做法:依托于现有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利用人工智能和信息化技术,可与公检法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相衔接,将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的基本信息录入管理系统;符合一定条件的刑辩律师可登录系统,在系统相关界面内自主选择案件进行登记,并按规程实施援助。

本文原创微博号@大案刑辩,来源于公众号:正义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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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辅警案,指派律师,法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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