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团
>>广州刑事律师网办理的名案 【更多】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李修蛟

 

您现在的位置: 辩护律师网 >> 刑事法律 >> 法治新闻 >> 正文

杜家迁律师:对退出连云港女辅警案的几点说明
作者:杜家迁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3/28 15:08:17

本文来自微博:@刑辩律师杜家迁

3月15日,我与邓学平律师受许艳之父许志华的委托,依法成为许艳的辩护律师。当日,我便自甘肃飞回连云港,欲会见许艳,却被看守所告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许艳指定了两名辩护人,会见未果。随后,我又至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欲与该院沟通,因承办人开会,欲沟通而不得。次日上午,我又赶至法律援助中心,与相关人员沟通,获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许艳指派两名辩护人的时间是3月13日(通知书落款时间为3月12日)。

因我们认为,亲属委托之律师应优先于指派律师,故而,随后的几日,我们又多次与连云港市各相关部门沟通,均未有进展。向上级部门反映,尚无回复。

在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时,我们谈到《新刑诉法解释》第五十一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原文: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意见分歧较大,后我们提出了两种方案:一、我们随同法院工作人员至看守所听取许艳本人意见;二、许艳父母手书信件一封,信件内容不涉案情,由法院工作人员带至看守所出示许艳,待许艳阅后决定。这两个方案均被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决。

现本案全国关注,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会慎重办理,因此我们建议被告人亲属与连云港市相关部门建立直接的沟通渠道,并决定正式退出本案辩护。

至于《新刑诉法解释》第五十一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我们将致信最高人民法院,相信最高人民法院定会对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以使该条款能在保障被告人真实意思表达的基础上更具操作性。

感谢朋友们的关心,谢谢!

广州刑事律师推荐
原文链接:杜家迁律师:对退出连云港女辅警案的几点说明

本文关键词:杜家迁律师,连云港女辅警案
    声明:[广州刑事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刑事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的[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牵头的老检刑事律师团创办。老检刑事律师团由专业刑辩律师组成,专业精深,经验丰富,成效显著,旨在为您提供专业、超值的刑事法律服务。找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了解[广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请随时联系我们!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广东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华南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辩律师网 广东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广州市公安局 广东省公安厅 深圳市公安局
    证券律师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网 广东知名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佛山市公安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中山市公安局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本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21-2023 www.defense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广州刑事律师团网站由广州刑事律师、原一级检察官李修蛟创办。为您推荐广州有名的刑事律师!
    李修蛟律师广州接待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33楼(非约勿访)
    李修蛟律师深圳接待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粤ICP备1715009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