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毕节公安能否说明“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性”的依据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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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周立新律…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6/5 23:0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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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X的第一辩护人姬宏宇律师于2021年5月12日向贵局申请将赵X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未得同意,贵局不同意的理由是“一句话”:对赵X采取取保候审之后,其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个理由不成立,或者说并没有依法说明理由。1、刑诉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因此,贵局如果不同意辩护人提出的取保申请,要向申请人说明的理由应当是“为什么说赵X在取保后可能会发生社会危险性?有什么根据或迹象判断赵X在取保后可能会发生什么社会危险性?”,而不能毫不讲理的武断的一句话“取保后可能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5月31日下午,本律师向毕节警方纳雍县公安局递交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详细说明了赵X在取保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事实根据和法律理由,6月2日中午就收到了纳雍县公安局寄来的《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理由同前一样的粗暴蛮横毫不讲理,在@毕节公安 眼里,律师有理有据的理由像风一样可以视而不见吗?那请你们说说,究竟有什么理由判断赵X在取保候审后可能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请问@毕节公安 公安如果不讲道理,司法公正从何说起?人民群众会的安全感又从何而来?广州刑事律师推荐 原文链接:毕节公安能否说明“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性”的依据是什么?
 本文关键词: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性,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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